曲XX與呂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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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681民初738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龍口市人民法院 2020-02-12
原告:曲XX,男,漢族,住山東省龍口市,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山東渤海平正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呂XX,男,32歲,住龍口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B區5、6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600791515XXXX。
負責人:王XX,任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山東齊魯(煙臺)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山東齊魯(煙臺)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曲XX訴被告呂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曲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呂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為:醫療費49390.5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0元(100元/天*48天)、營養費3000元(50元/天*60天)、殘疾賠償金32594元(16297元/年*20年*10%)、誤工費10800元(60元/天*180天)、護理費6000元(100元/天*60天)、交通費960元、鑒定費2600元。
精神撫慰金1000元。
財產損失500元。
總計118541元。
要求被告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64454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47190.57元的50%即23595.29元,合計88049.29元,扣除保險公司已給付10000元,余款78049.29元。
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財產損失共計33555.29元,其余損失另案主張,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魯F×××××號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不認可醫療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不承擔訴訟費、非醫保用藥等間接損失。
被告呂XX未答辯未到庭參加訴訟。
經審理查明,2016年10月31日,原告駕駛二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至事故地點,與由北向南被告呂XX駕駛的路FYK511號小型轎車相撞,兩車損壞,原告受傷。
本次事故經龍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原告主張財產損失,但未提交證據,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本次事故事實清楚,交警部門責任認定準確。
原告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醫療費49390.5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0元(100元/天*48天)、交通費960元,合計55150.57元,應由保險公司交強險承擔10960元,商業險承擔44190.57元的50%即22095.28元,合計33055.28元。
扣除已經墊付10000元,還應賠償23055.28元。
綜上,鑒于本案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3055.28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434元,由原告承擔205元。
審判員 曲巖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書記員 吳迪附:限期繳納上訴費及辦理網上上訴立案通知書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向本院立案庭交納上訴費并在山東法院電子訴訟服務平臺辦理網上上訴立案事宜。
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費或仍未辦理網上上訴立案事宜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上訴費繳費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口市支行;戶名:龍口市人民法院;賬號:15350101040027221;立案庭電話:0535-8778270;曲巖法官工作室電話:0535-8778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