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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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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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2民初468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西華縣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陳X,男,漢族,住河南省鄢陵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明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王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河南千字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的委托代理人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車損、評估費、施救費共計200000元,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31157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8月5日19時許,邢明杰駕駛豫K×××××號小型轎車沿鄭劉102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鄭劉102省道142公里100米西華縣大王莊鄉煙袋朱村路段時,與前方由南向北行駛左轉彎王南南駕駛的豫P×××××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王南南和豫K×××××號小型轎車乘坐人孫俊濤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西華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作出第41162242019000115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南南負主要責任,邢明杰負次要責任、孫俊濤無責任。邢明杰駕駛的豫K×××××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保額232000元。原告陳X是該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由于原被告就車損達不成賠償協議,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我公司不要求答辯期和舉證期;2、原告應當提供合法的駕駛證、行車證及保險單,在不存在免賠的情形下我公司愿意對原告的合理損失進行賠付;3、我公司對本次事故發生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本案中被保險車輛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我公司愿意對原告的車輛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如法院判決我公司承擔全部責任,我公司有權向第三方追償;4、本案訴訟費、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材料有:
一、事故認定書一份。以此證明交通事故的發生及責任承擔情況。
二、行車證、駕駛證、保險單各一張。以此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邢明杰駕駛的原告陳X所有的豫K×××××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保險限額232000元。
三、豫K×××××號小型轎車車損評估報告書、評估費發票各一份,施救費發票六張。以此證明原告的車損為124557元,花評估費6000元、施救費6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材料。
經庭審質證,原告提交的證據一,被告無異議,但認為事故認定書明確記載被保險車輛的駕駛人負事故次要責任,我公司愿意承擔原告損失的30%賠償責任,如法院判決我公司承擔全部責任,我公司有權向對方車輛追償。原告提交的證據二,被告無異議。本院認為,被告對以上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證據客觀真實,與本案相關聯,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提交的證據三,被告對鑒定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事故車輛達不到報廢情況,應當按照實際維修進行主張,施救費發票無異議。本院認為,被告對施救費發票無異議,評估報告系本院技術室依法對外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的價格評估報告,被告雖有異議未提供證據予以反駁亦未申請重新鑒定,故異議不成立,該組證據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5日19時許,邢明杰駕駛豫K×××××號小型轎車沿鄭劉102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西華縣大王莊鄉煙袋朱村路段時,與前方由南向北行駛左轉彎王南南駕駛的豫P×××××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王南南和豫K×××××號小型轎車乘坐人孫俊濤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西華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南南負事故主要責任,邢明杰負事故次要責任,孫俊濤無責任。
豫K×××××號小型轎車在事故中受損,花費施救費600元,該車輛經本院委托周口瑞豐財物咨詢服務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評估車輛損失價值(按報廢)124557元,為此支出評估費6000元。豫K×××××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原告陳X。該車輛在被告處購買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保險限額232000元,被保險人為原告陳X,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車輛豫K×××××號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應當按照與被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保險法實行的是保險人先行賠付原則,當保險事故發生后,無論被保車輛是否有責,保險人均應依法先行對投保人支付賠償金。因豫K×××××號小型轎車駕駛員邢明杰負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后,有權向第三方行使追償權。
本院對原告請求賠償的范圍及標準認定如下:1、車輛損失費124457元。2、施救費600元。3、評估費6000元,合計131157元。綜上,原告陳X的損失不超出保險限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陳X各項損失13115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退還原告陳X1377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92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俊山
審判員 王冬梅
審判員 和 昕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何團
書記員李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