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鄧X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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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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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622民初285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云霄縣人民法院 2019-12-06
原告:王XX,女,漢族,住福建省東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福建衡評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被告:鄧XX,男,漢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陽區。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襄陽市樊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600879396XXXX。
負責人:李X,任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全X,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原告王XX與被告鄧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被告鄧X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全X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鄧XX賠償王XX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90728元;2.甲保險公司在強制險和商業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且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強制險限額內優先賠付。事實與理由:2018年10月23日7時40分許,鄧XX駕駛鄂F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從列嶼鎮人家村沿濱海大道往東山縣方向行駛,至事故路段,遇對向王XX駕駛閩EXXXXX號二輪摩托車左轉彎通過公路欲進入其前方右側路口時,因鄧XX駕車在交叉路口處從前車右側超車,未查明前方路面情況,遇情況采取措施不及,致鄂F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前部碰撞閩EXXXXX號二輪摩托車右側車身,造成王XX受傷,兩車局部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云霄縣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鄧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另查明,肇事車輛鄂F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向甲保險公司購買強制險及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本事故共造成王XX各項經濟損失220268.63元。其中1.醫療費70439.03元;2.營養費7043.9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950元;4.后續治療費15000元;5.殘疾賠償金74848.2元;6.誤工費20049.7元;7.護理費8947.8元;8.交通費390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18000元;10.鑒定費1800元;11.車輛損失1800元。
鄧XX承認王XX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另外提出其已墊付38,000元。
甲保險公司辯稱:需審核王XX的各項經濟損失后再做出賠償;鄧XX存在超載行為,根據合同約定應適用10%免賠;關于王XX傷殘等級認定,請求重新鑒定;醫療費應以正式的醫療票據為準;營養費應以醫囑為準;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按20元賠償;后續治療應當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殘疾賠償金待我司重新鑒定作出最終意見后予以認定;誤工費、護理費結合住院天數參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交通費根據每天10元,參照實際住院天數;精神撫慰金過高,請求法院認定;鑒定費、訴訟費不應由我司賠償;車損根據定損單認定。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關于甲保險公司主張保險條款約定的“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是否適用。對此,被告鄧XX無異議。原告認為,保險條款約定“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但沒有明確約定超載行為也需要實行10%免賠率,結合事故認定書,超載行為并不是發生事故的原因,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單為格式條款,在有歧義的情況下,應作出有利于合同相對方的解釋,故不能扣除10%的責任。本院分析認為,云霄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有“鄧XX駕駛超過核定載質量519%的鄂F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可認定車輛鄂FXXXXX號在事故中嚴重超載,且保險條款上已有明確約定,甲保險公司據此主張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依法應予支持。
2.關于甲保險公司主張重新對王XX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的意見。本院分析認為,該鑒定意見書是由云霄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福建閩南司法鑒定所鑒定作出的,并非王XX自行委托,且甲保險公司認為鑒定意見不符合實際傷情,但沒有提供證據予以反駁,故對其答辯意見不予采納。
3.王XX主張的各項賠償項目是否合法成立。根據王XX向本院主張的各項賠償項目,本院分析認定如下:(1)醫療費70,439.03元,有王XX提供的正式醫療票據及用藥清單為證,符合有關規定,依法予以確認;(2)營養費7,043.9元(70,439.03元X10%),有醫囑加強營養建議,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確認;(3)住院伙食補助費1,950元(50元/天X39天),符合有關規定,依法予以確認;(4)后續治療費15,000元,出院醫囑已明確“1年后返院復查并根據骨折愈合情況行內固定物取出手術(費用大概一萬五千元左右,以手術為準)”,據此該主張依法可予以支持;(5)殘疾賠償金74,848.2元(17,821元/年X20年X21%),符合有關規定,依法予以確認;(6)誤工費計至定殘前一天為20,049.7元(165.7元/天X121天),該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確認;(7)護理費8,947.8元(165.7元/天X39天+165.7元/天X30天X50%),結合王XX住院天數為39天,且經司法鑒定機構評定的出院后護理期限為30天,該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確認;(8)交通費390元(10元/天X39天),該費用有實際發生,結合住院天數,依法可予以支持;(9)精神損害撫慰金18,000元,結合侵權人鄧XX的過錯程度及王XX的傷殘等級,適當調整為15,000元;(10)鑒定費1,800元,鑒定費屬于訴訟費用,在本事故中鄧XX承擔主要責任、王XX承擔次要責任,因此,鑒定費用應由鄧XX承擔1,260元,由王XX承擔540元;(11)車輛損失1,800元,有定損單及維修費發票為據,可以支持。綜上,王XX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216,728.63元。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以下事實:2018年10月23日7時40分許,鄧XX駕駛超過核定載質量519%的鄂F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從列嶼鎮人家村沿濱海大道往東山縣方向行駛,至事故路段,遇對向王XX駕駛閩EXXXXX號二輪摩托車左轉彎通過公路欲進入其前方右側路口時,因鄧XX駕車在交叉路口處從前車右側超車,未查明前方路面情況,遇情況采取措施不及,致鄂F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前部碰撞閩EXXXXX號二輪摩托車右側車身,造成王XX受傷,兩車局部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云霄縣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鄧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肇事車輛鄂F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向甲保險公司購買強制險及含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本事故共造成王XX各項經濟損失216728.63元。王XX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傷,于2018年10月23日至11月15日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七五醫院住院治療23天、2018年11月15日至12月1日在東山縣醫院住院治療16天,共支付醫療費70439.03元。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七五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載明:“1年后返院復查并根據骨折愈合情況行內固定物取出手術(費用大概一萬五千元左右,以手術為準)”。事故發生后,經云霄縣交警大隊委托福建閩南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1.王XX的損傷后遺癥評定為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2.王XX的出院后護理期限以第二次出院后30日為宜。
另查明,事故發生時,王XX屬于農村居民,相關的賠償標準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事故發生后,鄧XX已墊付賠償款38,000元。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王XX提供的云霄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七五醫院診斷證明書、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七五醫院出院記錄、東山縣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東山縣醫院出院記錄、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七五醫院收費票據及門診收費票據、東山縣醫院住院費用票據、云霄縣中醫院門診收費票據、云霄縣中醫院門診費用清單、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七五醫院住院費用清單及門診費用清單、東山縣醫院住院費用清單、福建閩南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聲明書、閩EXXXXX號二輪摩托車所有人林安福身份證復印件、閩EXXXXX號二輪摩托車行駛證、定損單、維修發票、鄧XX駕駛證、鄂FXXXXX號機動車行駛證、強制險單及商業險單,甲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等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云霄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調查認定鄧XX承擔本事故的主要責任,王XX承擔本事故的次要責任,該認定書客觀真實,程序合法,可作為定案依據。肇事車輛鄂F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含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因此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承擔保險賠付義務。王XX系本案適格的賠償權利主體,其有主張并獲得合理賠償的權利。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并參照福建省統計局公告的數字確定。王XX可以獲得支持的賠償項目和金額,應以本院認定為準。王XX的各項經濟損失確定如下:醫療費70439.03元、營養費7043.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50元、后續治療費15000元、殘疾賠償金74848.2元、誤工費20049.7元、護理費8947.8元、交通費39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鑒定費1260元(由鄧XX負擔)、車輛損失1800元,以上合計216728.63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責任劃分承擔責任。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付王XX各項經濟損失121800元;本次事故中,鄧XX承擔主要責任,王XX承擔次要責任,根據二人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本院酌情認定鄧XX承擔70%責任。因鄧XX駕駛的鄂F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事故中嚴重超載,根據甲保險公司與機動車駕駛人鄧XX在商業險條款中約定,保險公司可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且對該減輕責任的條款盡了告知義務。王XX的經濟損失216728.63元扣除交強險賠付的121800元及鑒定費1260元后,其余經濟損失93668.63元由甲保險公司按60%責任賠償56201.18元,鄧XX按10%責任賠償9366.86元,加上鑒定費1260元為10626.86元。甲保險公司應付給王XX賠償款計178001.18元(121800元+56201.18元)。鄧XX已墊付38000元,王XX應返還鄧XX27373.14元(38000元-10626.86元)。
綜上所述,王XX主張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應予支持;部分不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王XX經濟損失178,001.18元;
二、王XX應返還鄧XX27,373.14元。
三、支付方式:甲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王XX150,628.04元;直接支付鄧XX27,373.14元,款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完畢;
四、駁回王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14.5元,減半收取計2,057.25元,由王XX負擔432.53元,鄧XX負擔1,624.7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柳福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方國志
書記員湯振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