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乙與某保險公司,周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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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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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陜0503民初8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渭南市華州區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朱X甲,男,漢族,住渭南市華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陜西秦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陜西秦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X,男,漢族,住陜西省華陰市秦嶺發電廠家屬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
負責人:原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陜西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朱X甲與被告周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王XX、被告周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X甲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醫療費167581.96元、誤工費33520.27元(40783元/年/365天X300天)、護理費22570.32元[40783元/年/365天X22天X2人+40783元/年/365天X(180-22)天X1人]、住院伙食補助費7100元(100元/天X71天)、營養費2700元(30元/天X90天)、殘疾賠償金56309.11元(33319元/年X13年X13%)、傷殘輔助器具費1399元、精神撫慰金7000元、交通費1420元(20元/天X71天)、住宿費2992元、鑒定費2422元,合計305014.66元。按照雙方責任比例9∶1劃分并減去被告墊付180000元后,被告應當向我賠付96755.39元。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先行賠付;2、案件受理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5日18時30分許,被告周X駕駛陜A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310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華州區蓮花寺鎮塑料編織廠路口時,將由北向南過道路行走的我撞倒,造成我受傷、車輛受損之交通事故。我傷后被送至華州區人民醫院、渭南市中心醫院、唐都醫院治療,在唐都醫院住院治療22天,在華州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9天。我申請傷殘等級及護理、營養期限鑒定,經陜西平安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為我的傷情肋骨骨折屬于十級傷殘、右肱骨大結節骨折致肩關節活動受限屬于十級傷殘、右側股骨頸骨折致髖關節活動受限屬于十級傷殘、骨盆多發粉碎骨折畸形愈合屬于十級傷殘;護理期限評定為180天、營養期限評定為90天。我屬于失地農民,傷殘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計算,我在少華山公園門口賣干果有誤工費,護理誤工標準參照2018年陜西省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計算,住宿費用有我在唐都醫院住院時護理人員住宿票據,傷殘輔助器具費為購買了護理床。事故經華州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責任認定,周X負事故主要責任、我負事故次要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我的經濟損失為305014.66元,事故發生后,被告周X及保險公司向我支付費用180000元。
被告周X辯稱:對交通事故的事實、責任認定、車輛投保交強險、商業險無異議。同意保險公司對于原告請求的經濟損失質證意見。事故發生后我和保險公司先行墊付190000元應當予以扣減。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的事實、責任認定、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沒有異議。對于原告提交的醫院病歷、診斷證明、正規醫療費票據沒有異議,對外購藥品802元不予認可;原告住院天數為70天,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主張的標準過高;護理費應當按照1人計算;主張的交通費無相關證據不予認可;原告年滿68歲,超過法律規定的退休年齡,主張誤工費不予認可;住宿費票據為2019年9月2日開具,與原告2018年在唐都醫院住院不符,不予認可;殘疾賠償金原告多計算1年,應當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12年;殘疾輔助器具費由法院依法認定;精神撫慰金請求過高;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范圍。原告沒有走人行通道造成事故,應當按照2∶8劃分主次責任。事故發生后我公司向原告先行墊付140000元,被告周X向原告先行支付50000元,應當予以扣減。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5日18時30分許,被告周X駕駛陜A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310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渭南市華州區蓮花寺鎮塑料編織廠路口時,將由北向南過道路的行人原告朱X甲撞倒,造成朱X甲受傷、車輛受損之道路交通事故。原告朱X甲傷后被送至渭南市中心醫院門診治療,2018年11月6日轉院至唐都醫院(即第四軍醫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住院治療,2018年11月28日轉至渭南市華州區人民醫院繼續住院治療。原告在唐都醫院住院治療22天,在渭南市華州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9天。原告朱X甲出院后在渭南市華州區人民醫院、渭南市華州區東方骨病研究所門診就醫。唐都醫院對朱X甲的病情出院診斷為:1、右側肱骨近端骨折;2、骨盆骨折;3、右側髖臼骨折;4、右側股骨頸骨折;5、右側坐骨神經損傷;6、腰背部、側腹部、右髖部軟組織損傷;7、閉合性顱腦損傷、腦挫裂傷。原告朱X甲的傷殘等級、護理、營養期限經陜西平安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為:1、朱X甲肋骨骨折,其傷殘等級屬十級;2、朱X甲右肱骨大結節骨折,致肩關節活動受限,其傷殘等級屬十級;3、朱X甲右側股骨頸骨折,致髖關節活動受限,其傷殘等級屬十級;4、朱X甲骨盆多發粉碎骨折,畸形愈合,其傷殘等級屬十級;5、朱X甲護理期限評定為180日,營養期限評定為90日。鑒定費用為2422元。交通事故經渭南市華州區交通管理大隊責任認定,周X負事故主要責任,朱X甲負事故次要責任。肇事的陜A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三者險限額為2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
經本院審查,原告朱X甲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到的經濟損失有:醫療費154055.6元、護理費18000元(100元/天/人X1人X18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3180元(100元/天X22天+20元/天X49天)、營養費2700元(30元/天X90天)、殘疾賠償金56309.11元(33319元/年X13年X13%)、傷殘輔助器具費1399元、鑒定費2422元,本院酌定原告的精神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1000元,合計242065.71元。事故發生后,被告周X向原告朱X甲先行賠付50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朱X甲先行賠付14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答辯一致的意見在卷為證,又有原、被告提交的渭南市華州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61052112018000011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某保險公司交強險和商業險保單、陜A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證、被告周X的駕駛證、原告朱X甲的戶口本、2019年8月7日渭南市華州區蓮花寺鎮長壽坡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在渭南市中心醫院就醫的門診病歷、在唐都醫院、渭南市華州區人民醫院就醫的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檢查報告單、費用清單、在渭南市華州區東方骨病研究所就醫的門診病歷、陜西平安法醫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陜平安司鑒(2019)臨鑒字第17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2422元鑒定費收據、渭南市中心醫院23張合計3825.17元醫療費票據、唐都醫院3張合計137416.86元醫療費票據、渭南市華州區人民醫院9張合計12813.57元醫療費票據、渭南市華州區東方骨病研究所2張合計592元醫療費票據、原告朱X甲3張傷情照片、3張護理床照片、衡水清亮商貿有限公司1張1399元護理床票據、2018年12月26日原告親屬朱小斌向被告周X出具的190000元收條、被告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6月21日分5次向被告周X轉款143158元(其中含車損3158元)的銀行轉賬流水記錄在卷佐證,足以認定。對于原告提交的4張住宿費票據,與原告住院時間及產生護理費用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對于原告提交的2019年3月3日、2019年3月6日蓮花寺鎮八里店行政村衛生室出具的證明及2張收費收據,因無病歷及正規醫療費票據佐證,本院不予采信;對于原告提交的2019年8月16日渭南市華州區蓮花寺鎮長壽坡村委會出具的證明、2018年9月22日商業攤位使用協議書,因請求誤工與原告年齡屬于被扶養人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朱X甲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被告周X負事故主要責任,因此被告周X應當對原告身體受到的傷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對于原告請求交通費一節,因原告就醫產生有實際交通費用,本院根據情況確定1000元;對于原告請求的精神撫慰金一節,本院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3000元。對于原告請求誤工費一節,因原告年齡屬于被扶養人范圍,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審核查明原告合理的經濟損失為239643.71元(不含鑒定費2422元),原、被告根據事故責任按照1∶9比例負擔原告的經濟損失。被告周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先行賠償。事故發生后被告周X和被告某保險公司先行向原告支付合計190000元費用,在被告應承擔責任的范圍內扣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朱X甲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應得賠償總額239643.7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朱X甲89708.11元;在商業險限額內賠付原告朱X甲134942.04元;合計224650.15元(對于被告周X、被告某保險公司先行支付的190000元在執行時扣減)。下余經濟損失14993.56元由原告朱X甲自行承擔。
二、被告周X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32元,鑒定費2422元,由被告周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關晉生
人民陪審員 劉 輝
人民陪審員 劉小麗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