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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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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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8民終5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2、3層101部分201、30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802MAXXXGYT7J。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男,滿族,該公司員工,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農民,住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興隆縣通達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甲,男,漢族,公司員工,住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興隆縣人民法院(2019)冀0822民初29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被上訴人系無勞動能力的人,原審認定誤工費無依據。被上訴人單方委托鑒定程序不合法,殘疾賠償金依據不足。原判認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均依據不足。請求依法改判原審判決。
王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30,589.39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21日12時20分許,劉X甲駕冀HXXXXXZ號小型轎車,沿112線自東向西行駛至112線938公里加586米(興隆縣南天門滿族鄉東八品葉)路段從左側超車時,與對向蔣志明駕駛冀BXXXXX2號(內乘王XX、何俊清)轎車相碰撞,造成王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X甲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X甲駕駛的事故車輛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請支持其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21日12時20分許,劉X甲駕冀HXXXXXZ號小型轎車,沿112線自東向西行駛至112線938公里加586米(河北省興隆縣南天門滿族鄉東八品葉)路段從左側超車時,與對向蔣志明駕駛冀BXXXXX2號(內乘王XX、何俊清)轎車相碰撞,造成王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X甲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王XX傷后在興隆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04天,在承德醫學院附屬醫院留院觀察3天,診斷為:1.左額部硬膜外血腫;2.左額葉腦挫裂傷;3.鞍旁出血;4.外傷性顱內積氣;5.額骨骨折;6.左側眶上壁骨折;7.左肱骨內側髁骨折并肘關節脫位;8.左眼瞼皮裂傷;9.左眼眶周軟組織損傷等。2019年2月18日,經興隆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XX的損傷屬于十級傷殘,誤工期18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王XX的損失有醫療費61,322.4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350.00元(50元/天X107天),營養費1,200.00元(20元/天X60天),護理費6,000.00元(100元/天X60天),誤工費11,570.40元(64.28元/天X180天),殘疾賠償金28,062.00元(14031元/年X20年X10%),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元,交通費3,000.00元,復印費45.90元,鑒定費1,900.00元,合計123,450.74元。
劉X甲駕駛的冀HXXXXX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一審法院認為,劉X甲駕駛機動車從左側超車時與對向蔣志明駕駛的冀BXXXXX號轎車相碰撞,造成王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X甲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的事實清楚。劉X甲駕駛的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對王XX的損失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王XX63,632.40元;不足部分,由該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王XX59,772.44元(123,450.74-63,632.40-45.90),合計賠償王XX123,404.84元。劉X甲賠償王XX45.9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王XX123,404.84元。
二、被告劉X甲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王XX45.90元。
三、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劉X甲駕駛機動車從左側超車時與對向蔣志明駕駛的冀BXXXXX號轎車相碰撞,造成王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X甲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的事實清楚。劉X甲駕駛的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被上訴人雖然存在其它疾病,但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予以維持生活,原審法院依據農村居民標準,認定了其誤工損失,并無不當。在原審法院審理期間,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鑒定報告的質證意見為:該報告系通達法律服務所委托,且因為被上訴人自身疾病原因,故應下調賠償系數,但上訴人并未要求重新鑒定。被上訴人的自身疾病,并不屬于其在本案中存在過錯,不是上訴人減輕責任的理由,對此,亦不應支持。原審法院依據被上訴人的傷情,認定了其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等,也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50.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慧娟
審判員 張廣全
審判員 張 甫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董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