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XX(反訴被告)與被告季XX(反訴原告)、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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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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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084民初139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寧安市人民法院 2019-11-07
原告:宿XX(反訴被告),男,漢族,農民,住寧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寧安市江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季XX(反訴原告),男,漢族,農民,住寧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關X,黑龍江曦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XX,總經理。
原告宿XX(反訴被告)與被告季XX(反訴原告)、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宿XX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被告季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關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宿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33714.42元、護理費23373.20元、誤工費46650元,殘疾賠償金128440元、營養(yǎng)費9000元、后續(xù)治療費20000元、鑒定費1670元、檢查費710.70元、交通費8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以上合計369358.32元。2.二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26日12時15分,原告駕駛黑CXXXXX號捷達牌轎車沿寧西-胡家道路,由寧安向三陵鄉(xiāng)方向行駛至事故地點,因冰雪路滑與被告駕駛的黑CXXXXX號福田輕型貨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隊認定雙方都有責任。原告受傷住院治療26天,診斷出多處受傷。被告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被告季XX辯稱,原告宿XX主張的傷殘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等應當按照農村標準予以計算,鑒定意見中誤工、護理和營養(yǎng)費的期限過高。
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同意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10000元(含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等),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110000元(含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費等)內賠償原告合理損失。原告的損失計算按照農村標準計算,但不同意承擔鑒定費、訴訟費及精神撫慰金。
反訴原告季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反訴被告宿XX給付交強險之外的修車費4200元;2.由反訴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26日12時15分,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反訴原告的車輛損失,修車支出費用6200元。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賠償反訴原告2000元。
反訴被告宿XX同意按照責任比例承擔原告的修車損失。
根據原告的陳述和被告的答辯,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原告宿XX的合理損失是多少;2.被告季XX與華安財險應當如何承擔責任;3.反訴原告季XX的合理損失是多少,反訴被告宿XX應當如何承擔;4.鑒定費和案件受理費應當如何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提供寧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牡丹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一份。證明原告與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負有同等責任。季XX質證稱,對形式要件無異議,但對證明問題有異議,兩份認定書僅是行政機關對事故的責任比例認定,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對雙方責任進行認定。本院認為,該組證據客觀真實,予以采信。
2.原告提供病案一份、醫(yī)療費票據4張。證明原告住院治療26天,花費醫(yī)療費133714.42元。季XX質證稱,無用藥清單及住院費用清單,無法證實票據花費的真實性。本院認為,該組證據客觀真實,予以采信。
3.原告宿XX提供介紹信一份、龍城御園小區(qū)物業(yè)證明一份、收入證明一份。證明宿XX雖為農村戶口,但居住和工作在寧安市,賠償標準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計算。季XX質證稱,對形式要件及證明問題均有異議。一是原告提供的收入證明中明確說明個人所得稅由單位統一繳納,應當出具納稅證明作為依據。二是原告所說工作于雅盛農業(yè)公司的營業(yè)場所是沙蘭鎮(zhèn),不是寧安市。三是原告提供的物業(yè)公司證明,不具有證明效力,物業(yè)公司是對小區(qū)業(yè)主服務的企業(yè),沒有權利和義務證明。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原告在寧安市寧安鎮(zhèn)居住,故對原告所要證明的問題,予以采信。
4.原告提供門診票據4張。證明原告后續(xù)治療費用1704.20元。季XX質證稱,對其中三張的票據形式要件無異議,對尾號7224的票據形式要件有異議,其沒有醫(yī)院公章。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該四張票據沒有相應的門診醫(yī)療本和病歷相佐證,無法證明支出的真實性。本院認為,原告?zhèn)髾z查系合理支出,對三張票據予以采信,對無公章票據不予采信。
5.原告提供交通費票據若干。證明原告受傷住院及鑒定過程中的打車費合計800元。季XX質證稱,對形式要件有異議,原告提供的票據系連號,鑒定過程中的交通費不屬于被告賠償范圍,被告僅同意給付交通費100元。本院認為,該組證據無法證明原告就醫(yī)的地點、時間等,不予采信。
6.原告提供寧安市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及票據一份。證明宿XX左股骨干骨折目前查體DR片示骨折線清晰,骨折尚未愈合,建議繼續(xù)觀察治療,本次鑒定不進行傷殘評定;右腕關節(jié)功能喪失64.5%,評定九級傷殘;右手抓握功能喪失分值10分,評定十級傷殘。誤工期300日;傷后住院治療期間需二人護理,出院后需一人護理90日;營養(yǎng)期限90日。后期治療費用約需人民幣20000.00元(貳萬元)左右,或以二級以上醫(yī)療機構遵醫(yī)囑的實際合理發(fā)生費用予以支持。支出鑒定費2100元。季XX質證稱,對形式要件無異議,但對證明問題有異議,鑒定意見中的鑒定結論過高,與事實不符,要求重新鑒定。
本院認為,該組證據系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取的鑒定機構,客觀真實,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26日12時15分,原告宿XX駕駛黑CXXXXX號捷達小型轎車,沿寧西-胡家道路,由寧安向三陵方向超速侵左行駛,當車行至事故地點處,該轎車與道路南側雪堆碰撞后,駕駛回本道時,車輛左前部與相對方向(見宿XX侵左行駛,向左躲閃)被告季XX駕駛黑CXXXXX號福田牌輕型普通貨車前部相撞,造成宿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寧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第231084120180000249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被告向牡丹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申請復議,牡丹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做出牡公交復字結論【2019】第000018號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維持第231084120180000249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被告季XX的黑XXXXX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原告宿XX受傷在寧安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6天,被診斷為多處骨折等。寧安市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宿XX左股骨干骨折目前查體DR片示骨折線清晰,骨折尚未愈合,建議繼續(xù)觀察治療,本次鑒定不進行傷殘評定;右腕關節(jié)功能喪失64.5%,評定九級傷殘;右手抓握功能喪失分值10分,評定十級傷殘;2.誤工期300日;傷后住院治療期間需二人護理,出院后需一人護理90日;營養(yǎng)期限90日;后期治療費用約需人民幣20000.00元左右,或以二級以上醫(yī)療機構遵醫(yī)囑的實際合理發(fā)生費用予以支持。支出鑒定費2100元。
另查明,2018年黑龍江省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為166.50元/日,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工資為164.63元/日,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91元/年。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到保護,傷者宿XX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賠償,黑CXXXXX號福田牌輕型貨車車主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某保險公司理應依據合同約定在保險理賠范圍內支付理賠款。超過部分由被告季XX按照過錯比例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雙方車輛負同等責任,雙方按照1:1的比例分擔事故責任比較合理。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理賠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被告承擔50%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誤工費、護理費護理費、交通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原告宿XX雖然是農村戶口,但居住在城鎮(zhèn),所以賠償費用應當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原告的合理損失為:1.醫(yī)療費133714.42元。2.誤工費49950元(300日×166.50元/日)。3.關于護理費,因鑒定意見傷后住院治療期間需二人護理,出院后需一人護理90日,故護理日為26日×2+90日=142日,護理費為23373.20元(142日×164.60元/日).4.交通費本院酌情予以支持300元。5.營養(yǎng)費4500元(50元×90日)。6.伙食補助費1300元(50元×26日)。7.檢查費1009.20元。8.精神撫慰金酌情支持5000元。9.殘疾賠償金122602.20元(29191元/年×20年×21%)。10.復印費101.50元。11.后續(xù)治療費20000元。以上合計361850.52元。
以上合理費用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10000元,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合計10000元,以上合計120000元。超出部分241850.52元由被告季XX賠償50%部分,金額為120925.26元。原告申請對車輛損失待鑒定后另案訴訟,應予準許。對被告季XX及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告應當按照農村標準計算費用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
反訴原告季XX的損失為修車費4200元,由雙方各承擔2100元。
綜上所述,原告宿XX請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賠償120000元,被告季XX賠償120925.26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對反訴原告季XX要求反訴被告宿XX賠償21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給付原告宿XX賠償款共計120000元;
二、被告季XX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給付原告宿XX賠償款共計120925.26元;
三、反訴被告宿XX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給付反訴原告季XX修車費2100元;
四、駁回原告宿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56元,減半收取計357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100元,被告季XX負擔1108元,原告宿XX負擔1370元。鑒定費167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832元,被告季XX負擔838元。反訴費25元,由反訴被告宿XX負擔12.50元,由反訴原告季XX負擔12.5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
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姜宏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 王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