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史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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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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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民終65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許昌市魏都區天寶路中奧鑫天辦公樓東樓1、4樓。
法定代表人:于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XX,河南廣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史XX,女,漢族,住河南省鞏義市。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魁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史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鞏義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1民初100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F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本案訴訟費用由史瑞林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審評估報告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司法鑒定文書,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司法鑒定是在訴訟程序中,在司法機關組織下形成的證據;而原審評估報告的形成,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參與,某保險公司對評估報告涉及的維修項目合理性、更換配件的品質等車輛損壞程度和維修情況均無從得知,承擔該評估報告責任不具有法理基礎。評估報告評估的對象為案涉車輛,某保險公司有權參與檢材質證,原審中,某保險公司申請鑒定車輛是否更換配件、配件的品質和施救費合理性,正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拆檢費屬于車輛維修必備環節,相關費用包含在維修費之內,拆檢單位與維修單位為統一單位,不拆檢無法維修,并且評估報告已經包含工時費。
史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評估報告符合法律程序,客觀公正,依法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鑒定暫行規定》本案車損鑒定評估是由河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十支隊委托河南省豫華價格事務所進行評估,符合以上規定,程序合法,客觀公正,應當依法駁回上訴。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拆檢費、施救費、評估費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因此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該費用。
史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評估費、施救費、拆檢費共計127135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1日,趙瑞軍駕駛豫A×××××號牌車輛,沿連霍高速行駛至連霍高速631公里80米南半幅時,與呂玉靜駕駛的蘇C×××××號牌車輛相撞,致使豫A×××××號牌車輛乘坐人與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河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十支隊認定,趙瑞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河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十支隊委托河南省豫華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豫A×××××號牌車輛的車損進行評估,該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車輛損失總值為99249元,支付評估費4962元。原告支付施救費13000元、拆檢費9924元,以上共計127135元。
同時查明:原告系AX8512號牌車輛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于河南外事旅游汽車有限公司,該公司同意由原告對車輛損失予以理賠。系AX8512號牌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337120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一審法院認為,AX8512號牌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對于該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被告應予以支付保險金。雖然本案保險的投保人為河南外事旅游汽車有限公司,但該公司僅是車輛的被掛靠單位,實際車主為史XX,且河南外事旅游汽車有限公司也同意由原告予以理賠,由此,原告主體適格。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費等費用共計127135元,不超過投保的限額,按該數額予以支付保險金。被告要求對車輛損失重新進行鑒定,該評估的委托系河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十支隊,作出評估結論書的河南省豫華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也擁有國家規定的鑒定資質,且被告也沒有提供評估結論依據明顯不足的證據,由此,對該評估結論書予以采信,對被告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支付史XX12713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42元,減半收取142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2019年10月1日,趙瑞軍駕駛豫A×××××號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河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十支隊認定,趙瑞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河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十支隊委托河南省豫華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豫A×××××號牌車輛的車損進行評估,該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車輛損失總值為99249元,評估費4962元,施救費13000元、拆檢費9924元。AX8512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史XX系AX8512號車的實際車主。上述事實清楚,能夠認定。AX8512號車在某保險公司的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應予以理賠。AX8512號車評估的委托系河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十支隊,作出評估結論的河南省豫華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具有國家規定的鑒定資質。因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評估結論依據明顯不足的證據,原審對其答辯理由不予支持應為適當。二審中,其以此提起的上訴請求,沒有新的證據,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84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勝利
審判員 陳貴斌
審判員 陳 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尹雪竹
書記員任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