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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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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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682民初733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萊陽市人民法院 2020-02-03
原告:田XX,男,漢族,住萊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山東旌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萊陽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613566748XXXX。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該公司職工。
原告田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理賠款15417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12日,王富濤駕駛汽車沿省道由南北行至發城欒家村南處,與前方順行的于鵬駕駛的車輛發生事故,致兩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王富濤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王富濤將車輛及保險權益全部轉讓給原告,現因原告與被告就車輛損失協商未果,原告依法訴至法院請求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車損評估價格過高,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12日,王富濤駕駛魯F×××××車車輛沿210省道由南北行至海陽發城鎮欒家村南處,與前方順行的于鵬駕駛的魯Y×××××貨車發生事故,致兩車損壞。經萊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富濤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王富濤將車輛及保險權益全部轉讓給原告田XX,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山東嘉信安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了評估,經評估:魯F×××××車輛的維修費用(扣除殘值)為133070元。原告為處理事故支出施救費1500元、拆檢費6600元、鑒定費13000元。
另查明,2019年8月7日魯F×××××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172283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8月7日19時起至2020年8月7日24時止。
本院認為,魯F×××××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保險,損失發生在保險期間,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電子保單打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山東嘉信安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程序合法、內容明確,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的損失,符合法律規定,且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關于車損評估價格過高的答辯意見,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其關于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的答辯意見,經查,鑒定費系原告為確定車輛維修費的合理支出,訴訟費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合理支出,故被告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其庭后關于申請鑒定人出庭的申請,經查,庭審中被告對該鑒定意見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僅提出評估價格過高,而山東嘉信安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程序合法、內容明確,故本院對其該項申請不予準許。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民事法律法規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田XX的損失15417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9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秀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 祝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