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X與唐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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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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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604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宋X,男,漢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
被告:唐X,男,漢族,住四川省簡陽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04954235XXXX。
法定代表人:紀XX。
原告宋X與被告唐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宋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唐X、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并當庭宣判。
本案相關情況
一、事故發生概況:2019年8月26日12點11分,唐X駕駛浙B×××××車輛由北向東行駛,宋X駕駛浙A×××××車輛由北向東行駛,雙方發生交通事故,唐X存在追尾的行為。宋X系浙A×××××車輛的所有人。唐X系浙B×××××車輛的所有人。
二、責任認定情況:唐X負事故全部責任。
三、涉案保險合同的主體、類型和內容:浙B×××××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金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險。
四、原告的損失:
1、維修費:原告主張1378元。本院經審核確認該項金額。
2、停運損失:原告主張1660元(332元/天×5天)。本院經核實確認該項金額。
五、原告的訴訟請求:唐X、某保險公司賠償維修費1378元、停運損失1660元。
裁決理由與結果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首先由交強險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122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范圍內分項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上述處理規則,原告主張的維修費1378元,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停運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應由侵權人唐X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宋X車輛維修費1378元;
二、被告唐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宋X停運損失166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X負擔。原告宋X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來本院退費;被告唐X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案件受理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
審判員 沈一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代書記員 徐心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