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甲與乙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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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民初3767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王X甲,男,漢族,無業,住北京市大興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X,北京市大興區舊宮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乙,女,漢族,北京市公交汽車駕駛學校有限公司職工,住北京市大興區。
被告:田XX,女,漢族,永輝生活超市職工,住北京市大興區。
被告:北京市公交汽車駕駛學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
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男,北京市公交汽車駕駛學校有限公司職工。
被告:甲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北京市西城區、804、805、806、807、808、802B、1層102A房間。
負責人:張XX、總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北京普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北京市西城區。
法定代表人:王X,總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北京軒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丙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
法定代表人:原XX。
原告王X甲與被告王X乙、田XX、北京市公交汽車駕駛學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交駕校)、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保險北京分公司)、乙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丙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河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甲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X,被告王X乙、田XX、公交駕校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太平保險北京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平安保險河北分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修車費26869元、交通費5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14日9時40分,在北京市五環路內環園博園橋下發生第一起事故,事故經過為被告田XX駕駛的后車向撞上韓某駕駛的中車再撞上劉某駕駛的前車。之后發生了第二起事故,事故經過為被告王X乙駕駛的后車撞上田XX駕駛的中車再撞上韓某駕駛的前車。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豐臺交通支隊盧溝橋大隊(以下簡稱:豐臺交通支隊盧溝橋大隊)認定,第一起交通事故中田XX負全責,韓某、劉某無責;第二起交通事故中王X乙負全責,田XX、韓某無責。韓某駕駛車牌號為×××小客車為原告王X甲所有。被告王X乙駕駛車牌號為×××的小客車為公交駕校所有,該車在太平保險北京分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在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處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10萬元。田XX駕駛車牌號為×××為案外人盧某所有,該車在平安保險河北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以下簡稱:商業險)、機動車損失險。現原告王X甲的車已修理完畢,因原、被告無法就賠償事宜協商一致,故起訴至法院。
被告王X乙、田XX、公交駕校辯稱,認可豐臺交通支隊盧溝橋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太平保險北京分公司辯稱,案涉交強險尚未使用,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辯稱,我公司對豐臺交通支隊盧溝橋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可,對維修費認可,交通費請法院酌定,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責任比例。
被告平安保險河北分公司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認定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14日9時40分,在北京市五環路內環園博園橋下連續發生兩起交通事故。第一起事故經過:被告田XX駕駛車牌號為×××的后車先撞上韓某駕駛車牌號為×××的中車再撞上劉某駕駛車牌號為×××的前車。第二起事故經過:被告王X乙駕駛車牌號為×××的后車先撞上被告田XX駕駛車牌號為×××的中車再撞上韓某駕駛車牌號為×××的前車。
豐臺交通支隊盧溝橋大隊針對兩起交通事故分別出具了二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其對第一起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為:田XX負全責、韓某無責、劉某無責;對第二起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為:王X乙負全責、田XX無責、韓某無責。
韓某駕駛車牌號為×××的小客車為原告王X甲所有。被告王X乙駕駛車牌號為×××的小客車為被告公交駕校所有,該車在被告太平保險北京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在被告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處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10萬元。被告太平保險北京分公司表示,該交強險財產損失部分2000元尚未使用。被告田XX駕駛車牌號為×××為案外人盧某所有,該車在被告平安保險河北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50萬元、機動車損失險。經詢問客服電話核實,確認該車已賠付100元和12900元。被告田XX表示,上述賠償應當是機動車損失險,用于賠付其所駕駛車輛的修車費,交強險2000元(財產損失)未使用。事故發生后,原告王X甲將受損車輛送至廣汽豐田長京行草橋店進行維修,共計花費26869元。根據案情,本院酌定交通費為500元。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平安保險河北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分別對兩起交通事故的責任進行認定,本院需要結合兩次事故責任認定,確認田XX、王X乙在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責任比例。現被告田XX在第一起交通事故中負全責,被告王X乙在第二起交通事故負全責,故本院結合審理的實際情況確認責任比例為:田XX負50%的責任、王X乙負50%責任。
被告田XX駕駛的涉事車輛在平安保險河北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50萬元、被告王X乙駕駛的涉事車輛在被告太平保險北京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在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10萬元。故原告王X甲因修車發生損失首先應當由被告太平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和被告平安保險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由被告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和平安保險河北分公司分別在其承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商業險部分進行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按照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綜上,賠償明細如下:被告太平保險北京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X甲修車費2000元、交通費250元;被告平安保險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X甲修車費2000元、交通費250元;被告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X甲修車費11434.5元;被告平安保險河北分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X甲修車費11434.5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甲修車費、交通費2250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甲修車費11434.5元。
三、被告丙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甲修車費225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范圍內,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甲修車費11434.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6元,由被告王X乙、田XX分別各負擔11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王X甲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汪成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陳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