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許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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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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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323民初611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沂水縣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王XX,女,漢族,居民,住山東省沂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山東彌綸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代理。
被告:許XX,男,漢族,居民,住河北省石家莊市元氏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
負責人:王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黃XX,山東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代理。
原告王XX與被告許XX、被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倩,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許X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調解或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54817.6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5月25日16時47分許,許XX駕駛冀AXXXXX重型貨車,沿省道332行駛至省道332線17公里200米時,與李花濤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碰撞,造成王XX、李花濤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許XX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花濤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王XX無事故責任。
被告人民財保辯稱,肇事車輛AKP929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100萬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在核實駕駛員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車輛行駛證等相關證件,在無拒賠免賠情形下,同意對原告的合理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超出交強險部分我司按照不超過70%比例承擔。本案中有另一傷者李花濤,法院已判決我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進行賠償,相應數額應扣除。鑒定費、訴訟費等程序性費用不承擔。
被告許XX未到庭發表答辯意見。
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有: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事故認定書一份、醫療費單據一宗、住院病歷一份、診斷證明一份、用藥明細一份、司法鑒定意見書兩份、法醫鑒定費單據一份、房產證復印件一份、護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沂水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一份。
經庭審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認為該鑒定意見書中傷殘等級過高,三期過長。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兩份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由日照光明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原告單方委托作出,在原告第一次訴訟中,被告人民財保申請重新鑒定后,由本院委托,原被告共同指定,由臨沂沂蒙法醫司法鑒定所重新作出鑒定,在被告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的情況下,本院對臨沂沂蒙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
被告對原告的傷殘賠償金及誤工期、護理期的賠償標準提出異議,認為原告系農村戶籍,相應的賠償標準應按農村計算。本院認為,原告戶籍雖為農村居民,但庭審中提交了房屋產權證明,證明原告自2015年在沂水縣長虹小區取得房屋的居住權。由此可見,原告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相應的賠償標準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經審查認定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2018年5月25日16時47分許,許XX駕駛冀AXXXXX重型貨車,沿省道332行駛至省道332線17公里200米時,與李花濤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碰撞,造成王XX、李花濤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許XX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花濤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王XX無事故責任。
(二)被告許XX駕駛的冀AXXXXX重型貨車在被告人民財保處投保交強險、100萬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被告許XX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
(三)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醫療費38422元、傷殘賠償金790980元X40%=316392元、誤工費108.35元X270天=29254.5元、護理費108.35元X60天=6501元、營養費1800元、伙食補助費540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二次手術費20000元、鑒定費2650元,共計418759.5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相關賠償義務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機動車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若仍有不足,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本案中,被告許XX駕駛的冀AXXXXX重型貨車在被告人民財保處投保交強險,被告人民財保應首先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責任。鑒于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及李花濤受傷,李花濤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已在另一案件中作出判決,交強險部分使用20%的比例,故本案使用交強險剩余80%部分。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人民財保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照70%的比例予以承擔,仍不足部分,由被告許XX按照70%的比例予以承擔。
綜上所述,本案中原告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起訴數額過高及不合理的部分,本院不予認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X醫療費8000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傷殘賠償金84800元,共計96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X(醫療費30422元+傷殘賠償金231592元+誤工費29254.5元+護理費6501元+營養費1800元+伙食補助費540元+二次手術費20000元)X70%=224076.6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三、被告許XX賠償原告王XX鑒定費2650元X70%=1855元,與被告許XX為原告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折抵后,原告王XX應返還被告許XX8145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22元,減半收取3311元,由原告王XX負擔247元,由被告許XX負擔306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新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袁中紅
書記員王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