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XX與胡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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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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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102民初136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嚴XX,男,漢族,漣水縣經濟開發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江蘇致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XX,男,漢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100558041XXXX,住所地鎮江市-3樓。
負責人:周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洪XX,江蘇中堅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江蘇中堅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嚴XX與被告胡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嚴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被告胡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洪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嚴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14625.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營養費6000元,誤工費183513元,護理費144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36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1700元,共計222598.06元。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責任險限額內對原告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24日19時許,被告胡XX駕駛蘇L×××××號轎車,于苗家灣路歐尚路口處撞到正在正常行走的原告嚴XX,致原告受傷。該事故經鎮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京口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胡XX承擔全部責任。該肇事車輛所有人為被告胡XX,且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胡XX辯稱,我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護理費墊付了1200元,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沒有異議,對賠償數額有異議,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19時20分,被告胡XX駕駛蘇L×××××轎車,在本市苗家灣路歐尚路口撞到原告嚴XX,致原告嚴XX受傷,經鎮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京口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實認定書認定:該事故胡XX負全部責任。原告因受傷于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3月11日、2017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30日、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25日三次住院治療。其個人支付醫療費14625.06元。本案審理中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揚中市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嚴XX道路交通事故損傷后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法醫學評定,該鑒定所于2019年12月9日出具了揚中人醫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2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嚴XX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踝開放性脫位、右踝關節骨折等,建議誤工期240日,護理期120日,營養期120日。
另查明:被告胡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期間為2016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2日,商業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不計免賠。
本案審理中,根據原、被告雙方的陳述、答辯及對相關證據的質證意見,本院認定原告主張的相關賠償費用如下:
1、醫療費14625.06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50元/天);
3、營養費4800元(40元/天);
4、護理費12000元(已扣除被告胡XX墊付的護理費1200元);
5、誤工費42870.70元(64306/12×8);
6、輔助器具費360元;
7、交通費400元;
以上共計76555.76元。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車輛保險單、醫療單據、病歷、費用清單、收據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胡XX開車撞傷原告,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應負全部責任,故被告胡XX應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被告胡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商業三責險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審理中原告主張其因受傷而支付工人看管費用,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主張醫療費用中扣10%的非醫保用藥,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嚴XX醫療費14625.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營養費4800元、護理費12000元、誤工費42870.70元、輔助器具費360元、交通費400元、合計76555.76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08元、公告費303元、鑒定費1700元,合計3411元,由原告嚴XX負擔31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并在預交后三日內將交費憑證復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人民法院將按照有關規定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鎮江市永安路分理處,帳號11×××61)。
審 判 長 邵洪勤
人民陪審員 張 琪
人民陪審員 伍云蓉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書 記 員 成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