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化縣交通實業有限公司與吳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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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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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24民初13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開化縣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開化縣交通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開化縣-1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824730304XXXX。
法定代表人:金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該公司員工。
被告:吳XX,男,漢族,住浙江省開化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開化縣-1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824559696XXXX。
負責人:江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該公司員工。
原告開化縣交通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化交通公司)與被告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因啟動重大公共突發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于2020年2月3日裁定中止訴訟,2020年2月24日恢復訴訟并依法于2020年3月3日由審判員汪子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開化交通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被告吳XX和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開化交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計100445.80元(車輛施救費650元、辦理變更受損車輛行駛證鋼印費340元、檢驗費190元、拓印費25元、燈光調試費50元、工本費10元、過路費60元、車載GPS損壞450元、租車使用17天計9010元、墊付駕駛員汪渭金醫療費87324.85元、車上人員徐凱華、江曉波人傷損失計2335.95元);2、原告浙HXXXXX輕型廂式貨車修理費49000元,由兩被告支付給衢州凱鈴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3、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月7日,被告吳XX駕駛牌號為浙HXXXXX小型轎車,沿淳開線往淳安方向行駛,16時10分許,行至淳開線5KM+650M開化縣路段時,因避讓電動車時轉向不當與原告公司員工汪渭金駕駛的浙HXXXXX號輕型廂式貨車(車上乘坐徐凱華、江曉波)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公司員工汪渭金和車上乘員徐凱華、江曉波受傷、兩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開化縣交警大隊認定,由被告吳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駕駛員汪渭金及其車上乘員徐凱華、江曉波無責任。被告吳XX駕駛的浙H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浙HXXXXX號輕型廂式貨車原告所有并專為國網開化縣供電公司租用,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上述損失。
被告吳XX辯稱,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無異議,被告車輛已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理賠。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浙HXXXXX號車在本公司投保,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并對本次事故的發生以及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造成原告浙HXXXXX號輕型廂式貨車修理費49000元,已經支付給衢州凱鈴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原告墊付的其車上人員徐凱華、江曉波人傷損失計2335.95元的事實無異議,但要求扣除兩人醫療費中非醫保費用。汪渭金在本次事故中受傷致殘的相關損失已另案訴訟處理,故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其他間接財產損失,認為不屬于保險合同理賠范圍,應由侵權人自行承擔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于原告墊付的徐凱華、江曉波兩人醫療費計1675.95元,本院審核后認定非醫保費用為167.60元。對于原告訴求的車輛施救費650元、車載GPS損失450元計1100元,本院經審核認定系事故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由保險公司理賠,其他間接損失根據商業保險合同應由侵權人按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墊付的汪渭金醫療費,已在汪渭金訴訟案中處理返還。
綜上,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各項訴求,本院根據原告舉證和被告質證意見認定如下:徐凱華、江曉波人傷損失計2335.95元(含非醫保費用計167.40元)、財產直接損失計1100元、其他間接財產損失計9685元,合計人民幣13120.95元。上述損失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強險財產限額內賠償1100元;余額12020.95元,由被告吳XX承擔賠償責任(其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根據保險合同賠付2168.55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開化縣交通實業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計人民幣3268.55元。
二、被告吳XX賠償原告開化縣交通實業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所造成的其他損失計人民幣9852.40元。
上述一、二項賠償款,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309元,減半收取1154.50元,由原告開化縣交通實業有限公司負擔954.50元,由被告吳XX負擔200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汪子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馬金燕
書記員楊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