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姜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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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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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681民初868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啟東市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張XX,女,漢族,住啟東市。
委托代理人沈平,啟東市新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XX,男,漢族,住啟東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啟東市。
負責人陸建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星杰、林佳瑤(實習)、江蘇揚子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被告姜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平、被告姜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星杰、林佳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1、案涉事故概況:2018年11月21日6時20分左右,姜XX駕駛的蘇F×××××號小型轎車沿啟東市南陽鎮紅星村中心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黃忠元宅東路段時,與對向行駛由張XX騎行的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張XX受傷、車某。2018年11月21日,啟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本起事故作出了責任認定,本起事故中姜XX、張XX承擔同等責任。
2、肇事車輛投保情況:蘇F×××××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3、原告治療及傷情鑒定情況:2018年11月21日,原告張XX被送至啟東市第三人民醫院住院急救,至2018年11月30日出院,共住院9天,花去醫藥費13163.23元(含門診費用及后續醫療費459元)。被告姜XX墊付醫療費232元。
4、經啟東市新安法律服務所委托,南通三院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7月15日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為:(1)、張XX因交通事故致左第5掌骨骨折、左第2-5跖骨骨折。(2)、張XX取內固定費用8000元。(3)、建議張XX誤工期限以180日為宜,護理期限以70日為宜(其中2人護理10日,1人護理60日);營養期限以90日為宜。取內固定誤工期限以45日為宜,1人護理15日為宜,營養期限以15日為宜。原告因此共計支付鑒定費1920元。
5、當事人賠償費用主張情況:醫藥費13163.23元、二次手術費8000元、伙補費162元(18元/天*9天)、營養費1050元(10元/天*105天)、誤工費40875元(5450元*7.5個月)、護理費9438.25元(2人*10天+60天+15天)*99.35元/天、交通費600元、電動車修理費800元,合計69138.25元。
對有爭議部分,本院將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予以裁決。
裁決結果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發生本起事故受傷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依法有權獲得賠償。因責任人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的具體損失,本院根據原告提供的有效證據結合其訴訟請求,依法核定如下:1、醫療費,經本院核定原告醫療費13163.23元,二次手術費8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扣除護理費用195.90元,并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扣除非醫保用藥費用,其未提供非醫保用藥的明細及可替代藥品的明細,本院不予采信。2、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原告要求營養費1050元(105天*10元/天)、住院伙食補助162元(9天*18元/天),本院予以支持。3、護理費,可按農村標準99.35元/天計算,護理天數以鑒定意見書為準,本院支持99.35元/天*(60天+20天+15)=9438.25元。4、誤工費,原告主張誤工費4087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證據原告已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原告提供證據證實原告在發生交通事故前,確實在南通海宏紡織有限公司上班,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實際的誤工損失,因原告取內固定尚未實際發生,故本院支持原告主張的誤工費6個月。事故發生前,原告的三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15625元/3=5208.3元/月,故原告的誤工費為31249.80元(5208.3元/月*6月)。5、交通費,被告某保險公司認可300元,本院予以支持。6、車輛損失,原告主張800元,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原告確有車輛損失,本院酌情予以支持。7、原告鑒定費1920元,該費用系原告為明確自身損失而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且有票據予以證實,應予以支持,在訴訟費中一并處理。
據上,本院核定原告的合理損失為:上述1-2項醫療費用損失計22375.23元,上列3-6項計41788.05元,合計64163.28元。本院認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51788.05元(10000元+41788.05元)內賠償,對原告超出交強險以外的部分應由被告姜XX在事故中所負的同等責任予以賠償,本院酌定60%的賠償比例,即7425.13元(64163.28元-51788.05元)*60%。上述兩項合計59213.19元。又因責任人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其損失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按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約定向原告承擔理賠責任,即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損失59213.19元。被告姜XX墊付醫療費232元,從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賠償款中直接返還。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因事故造成的損失人民幣59213.19元(其中232元直接給付被告姜XX),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本案受理費592元,依法減半收取296元,鑒定費1920元,合計2216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姜XX負擔1330元,原告張XX負擔88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92元(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賬號:46×××65)。
審判員 劉東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