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周XX等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粵1781民初1044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陽春市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張XX,男,漢族,陽春市人,戶籍住址陽春市,原告:周XX,女,漢族,陽春市人,戶籍住址陽春市,上述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男,漢族,陽春市人,住陽春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陽江市。
負責人:梁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男,該公司員工。
第三人:梁X乙,男,漢族,陽春市人,戶籍住址陽春市,現住中山市,原告張XX、周XX訴被告、第三人梁X乙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5月8日和2020年1月14日分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周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增榮、陳X到庭參加了訴訟。
第三人梁X乙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周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車輛損失52265元給原告周XX;二、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8年1月29日,梁X乙駕駛粵T×××××號小型普通客車沿省道S369線陽春市松柏鎮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12時50分許行駛至松柏鎮松花南路友記農家菜飯店門前路段時,與前方由右往左橫過公路,由梁邦景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碰撞后粵T×××××號小型普通客車失控后再分別與在友記農家菜飯店門前停放的粵A×××××號小型轎車和粵Q×××××號小型轎車(張XX駕駛,車主為周XX)碰撞,造成梁邦景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四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陽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春公交認字第441781620180001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梁邦景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梁X乙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張XX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原告周XX的粵Q×××××號小型轎車已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賠償限額為65401.6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
保險期限從2018年1月13日0時起至2019年1月12日24時止,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告沒有在合理時間內對粵Q×××××號小型轎車作出修復方案和定損。
2018年2月8日,原告委托北京市國宏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陽江市江城分公司對粵Q×××××號小型轎車因交通事故后損失修復的費用進行了價格評估。
2018年3月12日,該司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作出國宏信(粵·陽城)(民)字2018第0139號《關于粵Q×××××豐田牌小型轎車因交通事故后損失修復的費用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維修配件費合計34590元,修復工時費14600元。
原告為此支付價格評估費3075元。
上述三項費用合計52265元。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第三人梁X乙于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粵Q×××××號小型轎車的損失可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先行全額賠付,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向侵權方行使代位求償權。
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粵Q×××××號小型轎車在我公司投保了商業險,但該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無責,應先由承保粵T×××××號小型普通客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賠償。
2、原告自行委托評估,我公司不予認可,并申請重新鑒定,請法院準許。
3、我公司不應承擔案件訴訟費。
第三人梁X乙缺席無作陳述。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12日,原告周XX作為被保險人(投保人)以車牌號為粵Q×××××號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周XX為保險標的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等險種,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65401.6元,且不計免賠。
保險期間自2018年1月13日0時起至2019年1月12日24時止。
2018年1月29日,原告周澤曉駕駛粵Q×××××號小型轎車的途中在陽春市松柏鎮松花南路友記農家菜飯店門前停放時,第三人梁X乙駕駛的粵T×××××號小型普通客車碰撞梁邦景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后再與粵Q×××××號小型轎車碰撞發生交通事故。
2018年3月9日,陽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梁邦景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梁X乙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張XX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2018年2月8日,原告周XX委托北京市國宏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粵Q×××××號小型轎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價格評估。
2018年3月12日,北京市國宏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國宏信(粵·陽城)(民)字2018第0139號《關于粵Q×××××豐田牌小型轎車因交通事故后損失修復的費用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該車修復價格49190元。
原告為此支付了價格評估費3075元。
原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無果,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訴訟中,被告某保險公司以原告是自行委托評估,對該修復價格不予認可,并申請重新鑒定。
本院搖號選定廣東旭泰房地產土地評估工程咨詢經濟鑒證有限公司對粵Q×××××號小型轎車的損失價格進行重新評估。
2019年12月19日,廣東旭泰房地產土地評估工程咨詢經濟鑒證有限公司作出旭泰[陽評]字(2019)第051號《關于對廣東省陽春市人民法院委托的粵Q×××××豐田牌小型轎車因交通事故后損失的價格重鑒的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該車輛的損失價格413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此支付了評估費4800元。
以上事實,有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北京市國宏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的《關于粵Q×××××豐田牌小型轎車因交通事故后損失修復的費用價格評估報告書》,廣東旭泰房地產土地評估工程咨詢經濟鑒證有限公司的《關于對廣東省陽春市人民法院委托的粵Q×××××豐田牌小型轎車因交通事故后損失的價格重鑒的價格評估報告書》,鑒定費收據,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附卷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原告周XX作為被保險人(投保人)以車牌號為粵Q×××××號小型轎車為保險標的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等險種,雙方就合同條款達成了協議,被告某保險公司簽發了保單予以承保,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原告周XX的保險標的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原告周XX賠償保險金。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車輛損壞修復價格的確定問題。
關于原告周XX的車輛損壞損失問題。
發生交通事故后,原告自行委托北京市國宏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評估該車修復價格49190元。
原告據此損失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保險金。
訴訟中被告申請重新評估,經本院委托廣東旭泰房地產土地評估工程咨詢經濟鑒證有限公司評估,評估事故車輛的修復價格為41300元,經過庭審質證,本院對此修復價格予以認定,并作為確定粵Q×××××號小型轎車本案交通事故損失的依據。
應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41300元給原告。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壞損失保險金49190元,不予支持。
原告自行委托評估而支付的評估費3075元,是原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費用,但該評估意見未被確認為保險標的損失的依據,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該項費用的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
訴訟中被告申請重新評估而支付的評估費4800元,是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而支付的費用,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自行承擔。
第三人梁X乙經本院傳票傳喚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支付保險賠償金41300元給原告周XX;二、駁回原告張XX、周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06元,由原告張XX、周XX負擔27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83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榮松審判員 黃 順審判員 謝夏鳴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書記員 吳祖茹附:一、請賠償義務人將賠償款直接匯入原告周XX賬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戶名:周XX,賬號:62×××29)。
二、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