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溫縣宏遠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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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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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8民終8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
負責人:彭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溫縣宏遠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溫縣。
法定代表人:劉XX,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溫縣宏遠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遠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2019)豫0825民初48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宏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XX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上訴請求:一、撤銷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2019)豫0825民初4844號民事判,改判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的損失不屬于本保險的賠償范圍,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29926元錯誤。次本保險所適用的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對于在本保險期間內,裝載于本保險單列明的運輸車輛上的保險貨物所遭受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按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一)因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海嘯、洪水、地陷、崖崩、突發性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二)由于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傾覆、火災、爆炸、碼頭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損失;(三)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于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四)液體貨物因受碰撞、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五)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六)在發生上災害、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本案事故系被上訴人在運輸過程中因貨物滑落導致貨物受損,不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的范圍,且上訴人已將保險合同的條款向被上訴人進行告知,并就相關條款向被上訴人作出了明確的提示和說明,因此被上訴人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綜上所述,本次事故不屬于保險的賠償范圍,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貨物損失29926元錯誤,請求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宏遠公司答辯稱,我公司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宏遠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在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29926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28日,原告為其所有的豫H×××××/豫HXXXR掛半掛車在被告處投保了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保險金額為2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11月29日0時起至2019年11月18日24時止。雙方特別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2019年8月7日,原告車輛駕駛員岳石柱駕駛豫H×××××/豫HXXXR掛半掛車在河南永通鋁業公司裝載鋁卷運往廣東佛山1件鋁卷7.66噸,8月9日在到達目的地卸貨途中,所運載鋁卷從車上滑落,導致鋁卷報廢。經供應商河南永通鋁業有限公司核算,燒損費用和加工費合計33252.06元,原告已在2019年8月28日賠償完畢。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依法成立,雙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原告宏遠公司投保車輛出險后及時合理地作出理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宏遠公司承運的貨物損失33252.06元,扣除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10%絕對免賠額3325.21元,余29926.8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原告宏遠公司投保的國內公路運輸定額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因原告宏遠公司主張29926元,本院予以認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溫縣宏遠運輸有限公司29926元。案件受理費548元,減半收取27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宏遠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在運輸車輛上的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本案駕駛員為避讓其他車輛,導致所載運的鋁卷從車上滑落,造成鋁卷受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一審法院據此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4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勝利
審判員 楊 柳
審判員 范炳鑫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郭海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