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甲與郭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魯1581民初331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清市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張X甲,男,漢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臨清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聊城東昌援眾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XX,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臨清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負責人:楊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山東舜翔(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甲與被告郭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267132.8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30日7時許,郭XX駕駛魯PXXXXX號小型面包車沿臨清市溫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韋付莊路口處時,將由北向南步行推自行車過馬路的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涉案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郭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未支付后期部分費用。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其訴求。
被告郭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肇事車輛魯PXXXXX小型面包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0000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如無免責事由,我公司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原告第一次起訴時,我公司已經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8499.28元,已經支付到位。原告不應主張已經主張的費用。我公司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及相關費用。
當事人圍繞訴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為憑。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30日7時0分許,郭XX駕駛魯PXXXXX號小型面包車沿臨清市溫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韋付莊路口處時,將由北向南步行推自行車過馬路的張X甲撞倒,造成張X甲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涉案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郭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X甲不承擔事故的責任。涉案肇事車魯PXXXXX號車主為郭XX,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0000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原告受傷后被送到醫院住院治療31天。原告支出鑒定費1900元。
(2019)魯1581民初2146號民事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張X甲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8499.28元。二、原告張X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郭XX2675元(3000元-325元)。三、駁回原告張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25元,由被告郭XX承擔。該判決已經發生效力。
審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其誤工和護理期限、傷殘等級等事項進行鑒定。本院委托鑒定后,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張X甲,1、張X甲左眼無光感屬于八級傷殘;2、誤工期間約為6個月;護理期間約為2個月,其中受傷后住院期間需要2人護理,其余時間需要1人護理;受傷后營養期限約為2個月。審理中,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張X甲左眼無光感屬于八級傷殘與本次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因果關系的大小進行鑒定。本院委托鑒定后,鑒定結論為:張X甲左眼無光感屬于八級傷殘與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的大小為95%以上。為此,某保險公司支出鑒定費2500元。
另查明,2018年度山東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97元,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1270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
確認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病歷、(2019)魯1581民初2146號民事判決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單據、護理人員信息等證據,當事人陳述在卷為憑,業經當庭質證,經本院審查,以上證據效力,本院予以確認,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等相關法律規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郭XX駕駛機動車上路違法行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根據原、被告舉證情況,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原告張X甲賠償數額如下:1、誤工費11253.97元【(180天-31天)X75.53元/天】,原告系農民,以鑒定意見為憑,已經判決支出31天的費用,予以扣除。原告要求多余部分不予支持。2、護理費9042.92元【29天X75.53元/天+31天X221.05元】,以鑒定意見為憑,根據張九華戶籍信息和居委會證明,系糧農應按農民計算,已經判決支出的31天的護理費用予以扣除,本院予以支持。根據山東臨清經濟開發區西閆居民委員會證明、臨清市鵬程物流有限公司證明與解敬偉駕駛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臨清市鵬程物流有限公司行駛證等材料,解敬偉可按從事交通運輸業計算護理費,本院予以支持。3、傷殘賠償金237294元【(39549元/年X20年X0.3)】,以鑒定意見為憑,原告所居住地為城鄉結合部,傷殘等級按居民計算,本院予以支持。4、營養費1800元(30元/天X60天),以鑒定意見為憑,營養期限2個月,每天30元,本院予以支持。5、鑒定費1900元,有鑒定費單據為憑,系原告為誤工、護理等事項作鑒定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本院予以支持。綜上,誤工費11253.97元、護理費9042.92元、傷殘賠償金237294元,共計257590.89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105317.14元【110000元-(誤工費2341.43元+護理費2341.43元)】,余額152273.75元【257590.89元-105317.14元】和營養費1800元、鑒定費19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本案中,原告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不承擔事故的責任,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某保險公司支出的鑒定費,由其自行承擔。被告郭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自動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依法可缺席判決。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張X甲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營養費、鑒定費,共計261290.89元。
二、駁回原告張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執行期間為判決生效后自動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以內。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653元,由被告郭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并交納相應的上訴費用,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繳納上訴費,按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榮昌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