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甲保險公司、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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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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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282民初835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靖江市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王XX,男,漢族,住安徽省肥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靖江市平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甲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81842270XXXX,住所地江蘇省江陰市。
負責人:何X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乙,無錫市濱湖區恒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XX,男,漢族,住江蘇省靖江市。
第三人:乙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000689184XXXX,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
法定代表人:李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XX與被告、邵XX、第三人乙保險公司(紫金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被告邵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乙,第三人紫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損失暫計61551.28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邵XX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13日,被告邵XX駕駛蘇M×××××小型客車沿南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靖江市幸福路交叉路口左轉彎時,其車前部與沿南環路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由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經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邵XX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蘇M×××××小型客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原告即被送至靖江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2月2日出院。期間,第三人紫金公司為原告墊付搶救費38112.32元。對原告已發生的醫療費61551.28元,被告應承擔賠償義務,為此特向法院提起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甲保險公司答辯稱,對事故發生、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被告甲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內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醫療費中要求扣除15%的非醫保醫藥費用。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邵XX答辯稱,對事故發生、責任認定、車輛投保情況及原告的醫療費損失金額均無異議。不同意被告甲保險公司扣除非醫保用藥。請求依法判決。
第三人紫金公司述稱,紫金公司為原告墊付搶救費38112.32元,請求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賠償給原告的款項中直接返還給紫金公司。
針對被告答辯,原告補充陳述,被告甲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10000元情況屬實。不同意扣除15%的非醫保醫藥。
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13日8時19分,被告邵XX駕駛蘇M×××××小型客車沿南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本市幸福路交叉路口左轉彎時,其車前部與沿南環路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由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當日,原告即被送至靖江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2月2日出院。期間,原告的醫療費共計61551.28元,原告自行支付醫療費13438.96元,第三人紫金公司墊付搶救費38112.32元,被告甲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經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邵XX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另查明:蘇M×××××小型客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報案記錄,靖江市人民醫院出院記錄、住院收費收據、費用清單、醫療費發票,被告甲保險公司提供的匯款記錄,被告邵XX提供的保單,第三人提供的住院收費收據、費用明細、付款回單以及到庭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他人由于過錯侵犯公民人身、財產的,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肇事車輛蘇M×××××小型客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且被告邵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責險限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關于醫療費,被告對原告醫療費損失61551.28元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該損失均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故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賠償。被告甲保險公司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應予扣減。被告甲保險公司主張原告的醫療費中應扣除15%的非醫保用藥費用,但被告甲保險公司不能明確原告的醫療費用中哪些用藥系非醫保用藥,此類非醫保用藥在國內可由其他藥品替代,非醫保用藥與替代藥品的差價等,該主張不予支持。第三人紫金公司墊付的搶救費用38112.32元,為免訟累,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應賠償原告的款項中直接返還第三人紫金公司。被告邵XX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故案件受理費應由被告邵XX負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X醫療費損失13438.96元(已扣除墊付的10000元)、返還第三人乙保險公司38112.3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16元,減半收取308元,由被告邵XX負擔(該款原告已交納,被告邵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張學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陸園丁
書記員 陳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