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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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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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10774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12
原告李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向軍,河南小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郝志明,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胡陽陽,該公司員工。
原告李X訴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的委托代理人李向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陽陽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訴稱,2019年3月31日6時15分,**忠駕駛的豫Q×××××重型自卸貨車,沿328國道由西向行駛至駐馬店市驛城區(qū)328國道與七一路交叉口時,與楚凱駕駛的豫Q×××××重型半掛牽引車沿七一路由南向北行駛時發(fā)生碰撞,導致**忠、楚凱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忠負事故主要責任,楚凱負事故次要責任。豫Q×××××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現(xiàn)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55940元、鑒定費2800元、施救費3400元、共計6214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豫Q×××××在我司投保有車輛損失險,如查明駕駛員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及從業(yè)資格,沒有違法行為,我司同意在車損險項下按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付。保單約定第一受益人為一汽租賃有限公司,原告起訴應有相應授權。保單約定若發(fā)生保險事故,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理賠時應予以扣除免賠額,原告評估車輛系單方鑒定,評估金額過高,我司申請對車輛進行重新評估。本案的訴訟費及鑒定費我司不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3月31日6時15分許,**忠駕駛車牌號為豫Q×××××的重型自卸貨車,沿駐馬店市驛城區(qū)328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駐馬店市驛城區(qū)328國道與七一路交叉口處時,與楚凱駕駛車牌號為豫Q×××××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沿七一路由南向北行駛發(fā)生碰撞,致**忠、楚凱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發(fā)生。該起事故經(jīng)駐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事故認定,**忠負事故主要責任,楚凱負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委托駐馬店市華鼎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豫Q×××××車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經(jīng)評估,該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出具豫華鼎技鑒字(2019)第190512001號機動車車損鑒定評估報告書一份,評估結論為豫Q×××××車車損費用為55940元。原告為此支出評估費2800元。庭審中,原告另提交施救費發(fā)票1張,金額3400元。
訴訟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對豫Q×××××車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的申請,經(jīng)本院委托,駐馬店市舊機動車鑒定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駐舊鑒評估(2019)車評鑒字第667號機動車鑒定評估意見書一份,評估意見:豫Q×××××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修復價值為44000元。
豫Q×××××重型自卸貨車登記所有人為駐馬店市華元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李X,二者系掛靠關系。事故發(fā)生時由**忠駕駛該車輛,**忠具有合法駕駛資格。豫Q×××××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為342380元。另約定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合同約定保險第一受益人為一汽租賃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4日,一汽租賃有限公司出具機動車輛保險理賠確認委托書一份,聲明“在我公司貸款購車的借款人李X,貸款車輛號豫Q×××××,2019年3月31日出險,經(jīng)研究將該借款人的機動車輛保險理賠款支付給李X,戶名:李X,開戶行:中國銀行確山支行,賬號:62×××36。”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相關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本院據(jù)以認定。
本院認為,駐馬店市華元物流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在該合同約定的有效期內,**忠駕駛豫Q×××××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李X作為豫Q×××××重型自卸貨車的實際所有人,且保單第一受益人一汽租賃有限公司同意將保險理賠款支付給李X,李X對本案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其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損失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
豫Q×××××重型自卸貨車車輛損失參照駐舊鑒評估(2019)車評鑒字第667號機動車鑒定評估意見書認定為44000元;施救費按票據(jù)認定為3400元;評估費按票據(jù)認定為2800元,根據(jù)評估報告采納情況,本院酌定由被告負擔2200元,由原告負擔600元。以上車輛損失、評估費、施救費損失共計49600元,根據(jù)雙方保險合同約定上述損失應扣除絕對免賠額2000元,剩余476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負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X各項損失47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038元,由原告李X負擔31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繼偉
審判員 康 兵
審判員 樊 婷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安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