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溫縣富凱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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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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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民終366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溫縣。
負責人:張X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溫縣富凱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溫縣。
法定代表人:王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河南豫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河南豫星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溫縣富凱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凱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2019)豫0825民初43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被上訴人富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趙XX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一、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2019)豫0825民初4383號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上訴人多承擔的48728元,即上訴金額為48728元。二、本案的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溫縣富凱運輸有限公司三責樹木損失、車輛損失、人身損害損失賠償項目數額明顯錯誤,具體如下:1.關于被上訴人富凱公司三者樹木損失問題。被上訴人關于三者樹木損失的請求沒有事實理由,上訴人已于被上訴人起訴前支付被上訴人三者樹木損失1100元,被上訴人仍以此為由提起訴訟,無正當事實理由。2.關于被上訴人富凱公司車輛損失問題。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河南省高院372號文件)的規定,車輛損失的確定需損失人出具車輛維修清單、維修發票。而被上訴人僅提供車輛評估報告,上訴人對車輛損失費用的合理性存在質疑,被上訴人應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3.關于被上訴人富凱公司賠償王小四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生活補助營養費等損失問題。王小四在事故發生后沒有及時就醫診治,在事故發生一段時間后診斷出肋骨骨折,該肋骨骨折與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被上訴人并未舉證證明,一審法院對案件事實認定不清,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進行糾正。二、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錯誤的基礎上,所援引的法律當然歸屬錯誤。
富凱公司答辯稱,關于三者損失1100元。我們認可,是保險公司之后說打到我公司。保險公司一審缺席,對證據沒有提出質疑,所以一審法院判決是正確的。除我們現在同意扣除三者損失1100元,其他按照一審法院的判決為準,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其他部分。
富凱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墊付的三者損失1200元;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306090元;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墊付醫療費、生活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共計21663.49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8日,原告為其所有的豫H×××××/豫HXXX0掛半掛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豫H×××××牽引車投保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車輛損失險324360元,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人)100000元。豫HXXX0掛車投保車輛損失險81090元,均投保了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2019年4月27日6時30分許,原告車輛駕駛員王小四駕駛豫H×××××/豫HXXX0掛半掛車沿臨夏線由北向南行駛至臨汾市襄汾縣汾城鎮汾陽嶺坡南路段時,碰撞到道路西側的樹木上,造成駕駛員王小四受傷,車輛、樹木及貨物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經襄汾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查處理,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了第14102342019800026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小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造成原告駕駛員王小四受傷,于2019年5月5日住院于溫縣第二人民醫院,被診斷為肋骨骨折、軟組織損傷。住院治療8天,用去醫療費3236.83元,經與原告協商,原告于2019年6月15日賠償王小四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生活補助營養費等共計25000元。事故造成三者樹木損失1200元,已由原告于2019年4月27日賠償完畢。事故發生后,為施救車輛,原告支付施救費15000元,原告的車輛損失在訴前經原告申請,雙方選擇由法院委托焦作市恒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為283490元(其中豫H×××××牽引車為224150元,豫HXXX0掛車為5934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7600元。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依法成立,雙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原告富凱公司投保車輛出險后及時合理地作出理賠。本案中,原告富凱公司的投保車輛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故事故造成的三者樹木損失12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原告富凱公司投保的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事故造成原告車輛駕駛員王小四受傷,經協商,原告賠償王小四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生活補助營養費等損失共計25000元,原告富凱公司主張21663.49元,本院予以認定,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原告富凱公司投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人)范圍內予以賠償;事故造成原告的車輛損失283490元,連同支付的施救費15000元,評估費7600元,合計30609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原告富凱公司投保的車輛損失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溫縣富凱運輸有限公司328953.49元。案件受理費6234元,減半收取311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交說明一份和照片兩組,證明車損評估與實際情況不符。被上訴人質證稱,照片不能證明其證明指向,且照片部分是事故現場照片,僅能證明事故發生時的情況,不能證明內在以及其他部位是否損壞,且不是新的證據。上訴人提供的照片沒有經過我們的確認,不能證明有些照片就是事故現場的照片。情況說明沒有任何根據,我們不予認可。本院認為,上訴人提交的說明和兩組照片無法客觀、全面的反映車輛損失,不能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訴人提交維修清單和發票,上訴人質證稱對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發票是鄭州的,配件清單是老吳汽車修理廠的,這兩者沒有關系,車輛現在還是沒有維修,根據我們提供的照片,被上訴人很多配件都沒有維修。本院認為,結合車輛評估報告及維修清單和發票,可以證明車輛損失費用的合理性。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二審期間,被上訴人認可收到上訴人支付的三者損失1100元,并同意予以扣除。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和被上訴人富凱公司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在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關于車輛損失,雙方選擇由法院委托焦作市恒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某保險公司認為車損鑒定結論依據不足,不能作為認定車損的依據。但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評估結論過高,且被上訴人提供了車輛維修清單和維修發,能夠證明車輛的實際損失。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富凱公司投保的車輛損失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結合事故發生和診療記錄,一審法院認定事故造成王小四受傷并判決富凱公司賠償王小四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二審期間,被上訴人認可收到上訴人支付的三者損失1100元,并同意予以扣除。本院認為,應從富凱公司投保的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扣除1100元。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應予改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不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2019)豫0825民初4383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上訴人溫縣富凱運輸有限公司327853.49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311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1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勝利
審判員 楊 柳
審判員 范炳鑫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王永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