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愛縣鵬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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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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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822民初145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博愛縣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博愛縣鵬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博愛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822699996XXXX。
法定代表人:閃XX,系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河南敏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丹XX,男、回族、住博愛縣,系公司員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陽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800055963XXXX。
負責人:丁XX,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河南蒼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博愛縣鵬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程公司)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鵬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車輛損失109941元,施救費3000元,評估費3000元,合計115941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18日2時許,唐森林駕駛原告所有的豫H×××××/豫H620掛號車在博愛縣境內沿鴻昌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高廟村口時,與前方行駛的豫H×××××號重型半掛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博愛縣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車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經博愛縣交警大隊委托,由焦作必成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鑒定,原告車損為109941元。現事故已處理完畢,由于賠償問題原被告未達成協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同意在合法合理的損失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二、鑒定結論不具有合法性,被告不予認可,并申請重新鑒定。三、如判令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應同時判令原告將殘值部分交付被告。四、訴訟費、鑒定費被告不應承擔。
本庭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各項損失的依據。調查重點為,被告申請重新鑒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重新鑒定條件,被告主張的殘值是否能成立。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的事實,向本院提交了6組證據,1、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劃分。2、保險單2份。證明事故車輛投保信息。3、車輛行駛證、運輸證、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駕駛證。證明事故車輛信息及駕駛人員有相應資質。4、評估報告。證明車輛損失情況。5、施救費發票。證明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費用3000元。6、車輛評估費發票。證明原告支出評估費3000元。
被告當庭質證認為,一、對證據4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1、焦作市必成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無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價格評估機構在工商注冊登記前需要通過價格評估資質認定,認定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審批,本案評估報告的出具機構非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印制,也非省級人民政府審批。2、該報告載明僅對本次委托有效,不作它用,未經我公司同意不得向委托機關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且該報告委托單位為博愛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處理科,故對關聯性有異議。3、鑒定委托程序及內容不合法,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車輛單位、車輛型號、牌照號、發動機號、底盤號、受損部位和受損物品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事故發生地及時間等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資料,而該報告中無以上內容。二、對證據5有異議。根據評估報告對評估過程的記載,該車輛停放于博愛縣小王永興汽修廠,并非位于沁陽,而該票據出具單位位于沁陽市亞娟叉車門市部,故該費用支出存在不合理之處,屬于擴大損失。評估費有異議。對其它證據無異議。
被告出示3組證據材料,1、社會組織查詢平臺信息公示報告。證明焦作市必成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發證單位中國價格協會屬于社會團體,不屬于省級價格主管部門,不符合法律規定,可以證明焦作市必成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不具有鑒定資質。2、機動車輛保險損失情況確認書,證明涉案車輛經被告公司定損金額為64951元。與原告提交的評估報告價格懸殊較大。3、百度地圖截屏四張。證明事故發生后原告選擇距離較遠的沁陽市亞娟叉車門市部進行施救,而評估中記載的停放地點在博愛縣,施救費支出不合理。原告質證認為,證據1的證明目的不能成立。2016年12月9日中國價格協會關于印發評估機構人員資質和管理辦法的通知,已經納入協會管理,讓協會考核。被告依據的辦法系2005年作出的文件,已經于2016年7月份作廢。證據2被告單方制作,無證明效力,且出具時間與鑒定報告時間一致,原告認為被告是在鑒定報告基礎上做的價格降落,也可證明被告參與其中,評估報告載明的損失項目與被告定損的項目完全一致。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事故發生后在哪里施救,由誰施救,不是原告決定的,是交通警察部門通知的,且該費用是現場施救和救援的所有費用。
本院審查雙方提交的證據后,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對有異議的證據認定如下,焦作市必成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有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登記證書,其資質范圍包括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人員李小梅、張曉艷,持有汽車估損師證書,均符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和價格評估專業人員資格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其作出的焦必價評字(2019)第80號評估結論書,合法、有效。本院對原告提交的第4組證據予以確認,對被告提交的第1組證據不予確認其證明目的。原告因該事故支出施救費用3000元,有發票印證,系合理支出,被告提出的質證意見不能成立,同時,本院對其提交的第3組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確認。被告提交的第2組證據定損清單,系被告公司單方定損,本院不予確認。
根據當事人訴、辨意見及有效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豫H×××××/豫H620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系原告公司所有,辦理有機動車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車輛駕駛員唐森林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及從業資格證(事故發生時兩證均在有效期限內)。
2018年12月7日,原告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保險期間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和商業險(保險期間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商業險中車輛損失保險限額為124960元。
2019年10月18日02時10分許,唐森林駕駛上述車輛沿鴻昌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高廟村口時,與前方同向行駛常全學駕駛車牌號為豫H×××××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博愛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41082242019000093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唐森林負事故全部責任。經博愛縣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處理科委托鑒定,焦作市必成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焦必價評字(2019)80號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原告車損為121941元,扣除殘值12000元,為109941元。原告為處理該事故,支出施救費3000元,鑒定費3000元。因理賠問題,原、被告發生爭議。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本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被告作為保險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關于被告要求重新鑒定的問題。首先,公安交警部門委托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系對涉案事故的依法處理,其次,焦作必成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具有鑒定車輛損失的資質,鑒定人員持有汽車估損師證書,被告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錯誤或程序違法,因此其要求重新鑒定的主張不能成立。關于殘值,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已經是標的損失價值扣除殘值后的價值,故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原告交付殘值,在本案中沒有法律依據。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保險金額范圍內賠付車輛損失115941元,未超出車輛損失保險責任限額,本院予以支持。施救費3000元,評估費3000元,系原告為處理交通事故以及確定被保險車輛損失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博愛縣鵬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109941元,施救費3000元,評估費3000元,合計11594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618元,減半收取計130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畢瓊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杜 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