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縣昌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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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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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824民初192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新干縣人民法院 2019-11-28
原告:新干縣昌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縣金川鎮易陽明珠B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824083935XXXX。
法定代表人:楊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江西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縣(金川北大道99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824314638XXXX。
負責人:張XX,該服務部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該服務部員工。
原告新干縣昌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瑞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昌瑞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衛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昌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車損184230元、評估費1500元,合計18573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8年10月24日2時0分,張遠軍駕駛贛D×××××號車由南往東行駛,因張遠軍實施駕車時有妨礙安全駕駛的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當中張遠軍受傷、贛D×××××號車全損。經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遠軍負事故全部責任。此次事故造成贛D×××××號車的損失為185730元。原告為贛D×××××號車法定車主,為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并投有不計免賠。被告至今未賠償原告以上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1.我方賠償的前提是原告提供合法的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車架號,目前未看到這些證件;2.我方不認可原告訴求的車損金額,以我方申請鑒定的車損金額67450元為準;3.因鑒定的車損金額遠遠低于原告的評估金額,鑒定費用應由原告承擔,我方要求原告返還墊付的鑒定費1400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查明本案法律事實如下:贛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在昌瑞公司名下。2018年10月24日2時0分,昌瑞公司司機張遠軍(持A1A2E駕照)駕駛該車由南往東行駛,因張遠軍實施駕車時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當中張遠軍受傷、贛D×××××號車受損。同日,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確認司機張遠軍負該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019年5月20日,經原告昌瑞公司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評估報告書》,評估贛D×××××號車損失價值為184230元,原告昌瑞公司為此花費評估費1500元。此后,原告昌瑞公司多次要求被告甲保險公司理賠未果,遂訴至本院。
訴訟中,經被告甲保險公司申請和本院委托,2019年10月28日,江西民信和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贛民信和成〔2019〕財鑒字第0900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贛D×××××號車的損失金額為67450元(已扣除殘值800元)。原告昌瑞公司對此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認為鑒定中心遺漏發動機、發動機油底殼、變速箱等項目未進行定損,且當庭補充提交車輛損失照片。為查明案件事實,本院函告江西民信和成司法鑒定中心要求其作出解釋說明。2019年11月15日,江西民信和成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一份《補充意見書》,其增加了15項損失項目,最終認定贛D×××××號車的損失金額為80470元。被告甲保險公司為此支付了鑒定費14000元。
另查明,2017年12月15日,原告昌瑞公司就贛D×××××號車向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含機動車損失險限額19728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保險期自2017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16日。
本院認為,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被告甲保險公司是否應對原告昌瑞公司的車損進行理賠;2.贛D×××××號車的損失金額如何確定;3.被告甲保險公司是否應負擔本案訴訟費、評估費、鑒定費。
關于被告甲保險公司是否應對原告昌瑞公司的車損進行理賠的問題。原告昌瑞公司為贛D×××××號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率險等,并按合同繳納了保費,雙方之間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其理賠的前提是原告昌瑞公司提供司機合法的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從業資格證及車架號,因庭審時原告昌瑞公司已提交上述證據,且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被告甲保險公司作為被保險車輛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關于贛D×××××號車的損失金額如何確定的問題。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原告昌瑞公司訴稱已通過電話向保險公司報案,但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黃勇到場后未定損,且同意涉案車輛拆解維修;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昌瑞公司拒不配合定損,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其該項辯稱依法不予采信。原告昌瑞公司為確定車損金額,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評估贛D×××××號車的損失金額為184230元。訴訟中,被告甲保險公司對此評估報告提出異議,經本院委托,江西民信和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贛民信和成〔2019〕財鑒字第0900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和《補充意見書》,最終認定贛D×××××號車的損失金額為80470元。本院認為,江西民信和成司法鑒定中心對事故車輛的損失進行司法鑒定,系由雙方選定、本院委托,鑒定程序合法,其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客觀、合理,本院依法予以確認,故本院確定贛D×××××號車的損失為80470元。
關于被告甲保險公司是否應負擔本案訴訟費、評估費、鑒定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原告昌瑞公司單方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車損金額進行評估不符合法律規定,且與經雙方選定的江西民信和成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補充意見書》確定的金額相差較大,故其為此支付的評估費1500元應自行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被告甲保險公司未完全履行及時核定損失義務,致使訴訟程序中對車損進行鑒定,由此產生的鑒定費14000元屬于法律規定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自行承擔。《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不承擔訴訟費與法律規定不符,故對其該項辯稱依法不予采信。本院依法確定原告昌瑞公司負擔訴訟費1107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900元。
綜上所述,本院依法確定贛D×××××號車的損失為80470元,該損失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中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新干縣昌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給付保險金80470元;
二、駁回原告新干縣昌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014元,減半收取計2007元(原告新干縣昌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已預交),由原告新干縣昌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107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諶學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聶江龍
書記員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