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翟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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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5民終14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墊江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31739822XXXX。
負責人:郁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翟XX,女,漢族,系貴州省畢節市人,住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路X甲,女,漢族,系貴州省畢節市人,住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路X乙,男,漢族,系貴州省畢節市人,住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唐XX,女,漢族,系貴州省畢節市人,住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路X丙,男,漢族,系貴州省畢節市人,住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
被上訴人翟XX、路X甲、路X乙、唐XX、路X丙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翟X,系貴州本芳(織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X,男,漢族,貴州省畢節市人,住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男,漢族,貴州省畢節市人,住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耀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綦江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567881XXXX。
法定代表人:陳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翟XX、路X甲、路X乙、唐XX、路X丙、吳X、王X、重慶耀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53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判決: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渝B×××××號重型自卸貨車投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翟XX、路X丙、路X乙、路X甲和唐XX因路喜國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90000元;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渝B×××××號重型自卸貨車投保的商業第三者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翟XX、路X丙、路X乙、路X甲和唐XX因路喜國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677086.9元;駁回原告翟XX、路X丙、路X乙、路X甲和唐XX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7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重新核定上訴人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本案的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上訴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及各項費用無異議,但對上訴人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有異議。一、事故認定書已經載明被上訴人吳X駕駛渝B×××××號車事發時存在嚴重超載的保險免責事由,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規定,標的車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上訴人在承擔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中應加扣10%的絕對免賠率。上訴人在一審中已經舉示投保單原件及保險條款,證明我方就免責條款已經向投保人盡到了明確的提示說明義務,被保險人重慶耀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投保單上的投保人聲明處簽章確認,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明顯不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之規定,上訴人提供的保險條款中已經將免責條款進行了加黑加粗,能夠與一般條款相區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證明上訴人盡到了提示義務。重慶耀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投保單上的投保人聲明處簽章確認,證明上訴人已就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免責條款應當生效,上訴人應在承擔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時扣除10%的絕對免賠率。二、一審法院未根據上訴人與重慶耀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賠付協議,商業三者險免賠30%明顯不當。雖然該協議系吳X、葛永江案的賠付協議,但上訴人與重慶耀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雙方均在協議中確認,事發時渝B×××××號車存在超載、加裝護板、檢驗不合格的情況,屬于商業三者險的責任免除或免賠事項。雙方經協商,同意商業三者險按照30%免賠,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合法有效,且吳X、葛永江的損失雙方也已經按照該協議實際履行,故涉案損失商業三者險應免賠30%。
被上訴人均未進行答辯。
本院審理本案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上訴人提交的被保險人重慶耀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作為甲方與保險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為乙方,于2019年4月15日簽訂的賠付協議書中載明: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賠付協議:此事故中吳X、葛永江的人傷費用乙方在商業險項下免賠30%。本協議一經簽訂,甲乙雙方就本案中吳X、葛永江的賠付事宜已協商完畢,乙方按本協議賠付后,甲方放棄再就本案賠付事宜提出訴訟、仲裁及投訴的權利。
本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的規定,本院僅圍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審理。
關于上訴人所提根據保險合同應部分免責的主張是否成立的問題。中案涉保險單上并未約定免責的具體內容,所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字體過小,重慶耀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亦未在上訴人主張的免責內容處簽字蓋章,上訴人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其對免責條款已經盡了提示說明義務,一審認定上訴人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主張其就免責條款已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應在承擔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時扣除10%的絕對免賠率無事實依據,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所提根據《賠償協議書》應當部分免賠的主張是否成立的問題。上訴人提交的與重慶耀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簽訂的《賠償協議書》僅約定對吳X、葛永江的人身傷害費用在商業險項下免賠30%,與本案無關,上訴人主張本案應參照雙方上述協議免賠30%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亦不予采納。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56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 鶯
審判員 殷 勇
審判員 吉 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陳思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