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7連云港尚捷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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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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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706民初812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連云港尚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連云港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殷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江蘇華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江蘇華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連云港市海州區。
負責人:陳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江蘇蒼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連云港尚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捷物流公司)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尚捷物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尚捷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13935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在被告處為自有車牌為蘇G×××××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率等保險。2019年8月15日,蘇G×××××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徐圩新區張圩小區時發生側翻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經連云港支隊徐圩大隊認定,當事人孫某負全部責任。原告為此支付修理費用127000元、施救費6000元、鑒定費635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給予賠償,但一直未賠償,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裁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主體不適格,本保險存在第一受益人為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2.對原告單方委托的公估報告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鑒定,要求核對涉案車輛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及保單原件以確認是否存在免賠情形,根據保險條款第十六條的約定,因保險事故損壞的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對未協商確定的保險人可以重新核定,不承擔訴訟費等程序性費用。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2月19日,原告尚捷物流公司為其新購的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強險、機動車商業險。其中機動車商業險包含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34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100萬元及不計免賠率等,保險期間自2019年2月19日至2020年2月19日。保單的第一受益人為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2019年2月21日,上述被保險車輛登記車牌為蘇G×××××,所有人為原告尚捷物流公司。
2019年8月15日16時30分,孫某駕駛車牌為蘇G×××××車輛在連云港市徐圩新區張圩小區內卸沙時發生側翻事故,致使車輛駕駛艙、掛車廂等部位不同程度受損。同日,連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徐圩新區大隊認定孫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尚捷物流公司為此次事故花費施救費6000元。
后原告尚捷物流公司將蘇G×××××車輛委托連云港雙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于2019年9月4日修好,產生維修費用127000元。
原告尚捷物流公司委托南京陽光智恒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連云港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陽光公估公司)對蘇G×××××在2019年8月15日的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損失金額進行評估鑒定。陽光公估公司于2019年9月5日作出公估報告,認定蘇G×××××車輛損失為127000元(已扣減殘值882元)。原告尚捷物流公司為此支付評估費6350元。
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某保險公司對陽光公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有異議,申請對涉案車輛的車損進行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連云港安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順公估公司)重新鑒定,該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出具鑒定評估報告書,認定涉案車輛的修理費為118653元(已扣減殘值882.8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為此支付鑒定費6350元。原告尚捷物流公司對該鑒定報告書予以認可。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該鑒定報告書的評估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并提供了連云港東旺汽車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旺公司)出具的報價單1份,該報價單上配件項目與安順公估公司出具的鑒定評估報告書一致,證明涉案車輛的修理費應為72100元。原告尚捷物流公司對被告某保險公司舉證東旺公司出具的報價單不予認可。
另查明,孫某的準駕車型為A2,駕駛證有效期從2017年9月21日至2027年9月21日,道路運輸從業資格類別為J-貨運。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出具1份《保險授權書》,委托尚捷物流公司辦理涉案車輛的保險理賠事宜,并領取保險賠款。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以及原、被告提供的保險授權書、事故認定書、保險單、行駛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評估報告書及發票、施救費發票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尚捷物流公司為蘇G×××××號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及車損不計免賠率,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經安順公估公司評估,涉案車輛的修理費為9136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稱安順公估公司評估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并舉證了東旺公司出具的報價單予以證實,但該證據未得到原告的認可,其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安順公估公司存在評估程序違法、評估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情形,對其就此提出的辯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于修理費118653元應當予以賠償。連云港雙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開具的票據6000元發票顯示該費用系蘇G×××××車輛產生,被告也無證據證明該部分費用包含掛車,故對該費用本院予以支持,該費用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原告尚捷物流公司主張的施救費6000元,系發生交通事故必須支付的費用,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關于原告尚捷物流公司支出的公估費6350元,應由原告連云港尚捷物流有限公司承擔417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5933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連云港尚捷物流有限公司的各項費用合計130586元(118653元+6000元+5933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連云港尚捷物流有限公司各項費用130586元;
二、駁回原告連云港尚捷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87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連云港尚捷物流有限公司負擔1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912元。鑒定費63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已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按照上訴請求金額計算)。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連云港市農行蒼梧支行,賬號:10×××94(匯款后將匯款憑證交本院隨卷移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二年。
審 判 長 郭 敏
人民陪審員 劉永新
人民陪審員 孫新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 記 員 張 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