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甲與榮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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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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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24民初259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鄢陵縣人民法院 2020-01-03
原告:李X甲,女,漢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南穎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榮XX,男,漢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貿試驗區(鄭東)商務外環路24號30層3001-3003號。
負責人:李X乙,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該公司員工。
原告李X甲與被告榮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榮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榮XX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鑒定費、后續治療費、交通費等共計72473.39元;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1月3日16時40分許,在河南省鄢陵縣××路××大街法院門口東50米處),被告榮XX駕駛本人所有的豫K×××××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向南轉彎時,與道路上行人原告李X甲相撞,造成原告李X甲受傷的交通事故。后鄢陵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榮XX負該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李X甲無責任。豫K×××××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被告榮XX辯稱:1、事故屬實,我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應有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2、我為原告墊付費用11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被告榮XX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屬實,在查明沒有免責情形下,我公司愿意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2、原告的訴求過高;3、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1、2018年11月3日16時40分許,在河南省鄢陵縣××路××大街法院門口東50米處),被告榮XX駕駛本人所有的豫K×××××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向南轉彎時,與道路上行人原告李X甲相撞,造成原告李X甲受傷的交通事故。后鄢陵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榮XX負該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李X甲無責任。豫K×××××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2、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2月17日,原告李X甲在鄢陵縣中心醫院住院治療106天,診斷為右側鎖骨骨折、右側第4-5肋骨骨折、右下肺肺炎、雙側基底節區腔隙性腦梗塞、××3級(高危組),花去醫療費34660.03元。被告榮XX為原告墊付費用11000元。
2019年8月20日許昌誠運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李X甲后期治療費用的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李X甲取出右鎖骨內固定裝置的醫療費用約需柒仟元左右;原告李X甲為此支付鑒定費元660元(鑒定費600元、檢查費60元)。
3、2018年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人均工資為39522元。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身份證、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住院病歷、住院證、出院證、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在從事道路交通活動中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鄢陵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榮XX負該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李X甲無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榮XX駕駛的豫K×××××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原告李X甲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責任劃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如仍有不足,由被告榮XX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李X甲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損失項目及數額為:1、醫療費34660.0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300元(50元×106天);3、營養費2120元(20元×106天);4、護理費11477.62元(39522元÷365天×106天);5、交通費2120元;6、后續治療費7000元;7、鑒定費660元;原告李X甲以上損失共計63337.65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李X甲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后續治療費、鑒定費等共計63337.65元,扣除被告榮XX為原告墊付費用11000元,實再付52337.65元。原告李X甲超出上述數額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李X甲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后續治療費、鑒定費等共計52337.65元;(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戶名:李X甲,賬號:62×××09)
二、駁回原告李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12元,減半收取806元,原告李X甲負擔252元,被告榮XX負擔55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智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書記員 胡靜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