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X甲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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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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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3民初7691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滕X甲,男,漢族,住天津市河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滕X乙(系原告之子),男,漢族,住天津市河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天津坤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
負責人: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天津澍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XX,單位員工。
原告滕X甲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滕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滕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滕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付車輛損失365030元,救援拖車費2500元,評估費20000元。二、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原告在被告公司為名下津C×××××小客車投保車損險,保險期為2019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3日。2019年8月2日,其子滕X乙駕駛上述車輛途經北辰區附近,因道路積水造成車輛損壞。經評估車輛損失為365030元。現原告與被告保險公司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原告訴訟請求過高,且拖車費超過天津市發改委規定的數額,不同意承擔評估鑒定費和訴訟費,要求原告將維修殘值交予保險公司。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即原告提交的證據1.報險、氣象證明,證明事故發生及報案情況;證據2.車輛行駛證、駕駛證、保單,證明原告車輛、駕駛員、投保情況;當事人對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即原告提交的證據4.施救費發票2500元,證明產生施救費情況;證據5.二評報告,證明車輛評估情況。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3.維修明細、維修費發票,證明車輛維修情況,因被告未提交證據否定該證據的真實性,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雙方當事人對事故經過、事故車輛津C×××××號的所有人為原告、事故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467840.6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車輛因本次事故造成車輛損失,事故車輛已經實際維修無異議。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當事人申請,本院隨機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事故車輛津C×××××小型轎車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損失金額為365030元,原告同意將維修殘值交給被告。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原告訴請是否合理合法;2.被告是否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
關于爭議焦點1,根據原告提交的鑒定報告及維修費發票、施救費發票可以證實原告維修車輛花費365030元,車輛施救費2500元,本院支持原告車輛損失費365030元、施救費2500元。原告主張鑒定費20000元但未提交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2,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被告認可津C×××××號車輛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應按約定賠償原告損失。被告主張原告損失過高,但未提交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應支付原告車輛維修費365030元,施救費2500元。審理過程中,原告同意按鑒定評估報告返還被告車輛維修殘值,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滕X甲車輛維修費365030元,施救費2500元(此款直接打入原告卡號為62×××35銀行卡賬戶內)。
二、原告滕X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被告某保險公司津C×××××車輛維修殘值(具體項目以天津萬路通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2019年11月5日評估報告為準);
三、駁回原告滕X甲其他訴訟請求
如給付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4049元,由原告滕X甲負擔637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412元(此款直接打入原告卡號為62×××35銀行卡賬戶內)。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俊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書記員 房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