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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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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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391民初210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陳XX,男,漢族,住臨沂高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冷X,山東略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蘭山區。
負責人:劉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公司員工。
原告陳XX與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冷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調解或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共計10000元,庭審中變更為20400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9月10日19時20分許,李金源駕駛魯QXXXXX號小型汽車,沿X030湖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時,其車輛前部與前方順行陳XX駕駛魯QXXXXX號小型汽車后部發生碰撞,左側又與護欄撞擊,造成兩車部分損壞,陳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原、被告未達成調解一致,特訴至貴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認定書“左側碰撞”為交警隊個人修改,未提供正式修改文書,評估結果依然過高,評估費屬于程序性費用我司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各方提交的證據,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經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2019年9月10日19時20分許,李金源駕駛魯QXXXXX號小型汽車,沿X030湖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時,其車輛前部與前方順行陳XX駕駛魯QXXXXX號小型汽車后部發生碰撞,左側又與護欄撞擊,造成兩車部分損壞,陳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金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陳XX無事故責任。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委托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被告對其評估結果提出異議,并提出重新鑒定,根據被告保險公司的申請,本院依法委托臨沂博爾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臨沂博爾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結果為明細表一、爭議配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損壞總價值為21400元;明細表二、爭議配件未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損壞總價值為16100元。
另查明,李金源駕駛的涉案車輛魯QXXXXX號小型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李金源駕駛的涉案車輛魯QXXXXX號小型汽車在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投保交強險,該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完畢。
再查明,庭審過程中原告陳XX與車主李金源達成調解協議,原告撤回了對李金源的起訴。
本院認為,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金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陳XX無事故責任,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認定書“左側碰撞”為交警隊個人修改,未提供正式修改文書,該事故認定書中在“左側又與護欄相撞”修改上加蓋了交警大隊的校對章,非個人行為,對修改后的事故認定書予以認定,故原告的車輛損失應按照價格評估報告書中的《事故車輛受損配件修復費用明細表一》計算。對于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21400元,因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已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000元,故本院予以支持19400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陳XX損失共計19400元(將該款匯入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在臨商銀行高新區支行81838010142100XXX06的賬戶內,并注明案號及原告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若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向本院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曉山
人民陪審員 張同瑞
人民陪審員 邱俊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今
書記員栗建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