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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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8民初968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 2020-01-08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適用程序:簡易當事人原告原告:張X,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
被告被告:甲,男,
被告:唐X甲,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乙(唐X甲之弟),男,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北京市西城區。
負責人: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北京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北京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醫療費68789.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0元、營養費4500元、殘疾賠償金40794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5794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護理費30560元、誤工費28662元、交通費6174元、輔助器具費1600元、護墊費420元、車輛損失費6000元、鑒定費3650元,共計648944.13要求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進行賠付,超交強險部分要求被告賠償;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審理查明事實2019年1月11日18時50分,在北京市密云區澗橋山小區西路口,甲駕駛小客車與正在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張X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張X受傷。
經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大隊巨各莊中隊認定,甲為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張X到北京市密云區醫院、北京朝陽急診搶救中心進行救治,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2月8日住院治療,實際住院27天,出院診斷為,左髖臼骨折、左髖關節后脫位、左坐骨神經損傷、左肩胛骨喙突骨折、腰5椎體陳舊性骨折、左側肋骨骨折、左側胸腔積液、多處皮膚擦傷等。
訴訟中,張X申請對其傷情的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本院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張X多發肋骨骨折、左髖臼粉碎性骨折內固定術后、左坐骨神經損傷遺留部分肌群肌力0級分別構成十級、十級、九級傷殘,其賠償指數為30%;被鑒定人張X誤工期可為180—237日、護理期可為150日、營養期可為90日。
小客車系唐X甲所有,該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已向張X支付了醫療費10000元。
車主唐X甲為原告墊付了醫療費76000元和鑒定費3600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同意保險公司對于其損失電動自行車的定損金額2000元,本院不持異議,并予以確認;原告與被告唐X甲、甲就超交強險賠償部分達成一致意見,除之前已經支付的醫療費76000元和鑒定費3600元外,唐X甲一次性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輔助器具費、護墊費、車輛損失費、鑒定費、二次手術產生的相關費用、本案案件受理費共計450000元,原告與唐X甲、甲就本次交通事故互不再究。
裁判理由原、被告對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故責任均無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甲負全部責任,張X無責任。
原告與被告唐X甲、甲就超交強險賠償部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均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規定,該案款已當庭履行,故本院對此不持異議,并在判決中予以確認。
現本院僅對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剩余限額范圍內的賠償問題予以判決。
對于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認定如下: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數額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原、被告雙方已達成一致,本院不持異議,并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給付張X殘疾賠償金十一萬元、財產損失二千元,共計十一萬二千元。
二、除之前已經支付的醫療費七萬六千元和鑒定費三千六百元外,唐X甲一次性賠償張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輔助器具費、護墊費、車輛損失費、鑒定費、二次手術產生的相關費用、本案案件受理費共計四十五萬元(已執行)。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鑒定費三千六百五十元,由唐X甲負擔(已執行)。
案件受理費五千一百四十五元,由唐X甲負擔(已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孟娜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爽
書記員 鄭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