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柳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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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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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2民終164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1號。
主要負責人:王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山東華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臧XX,山東華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柳XX,男,漢族,住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平度銀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柳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魯0283民初46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第一項,改判駁回柳XX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柳XX承擔。事實和理由: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柳XX在一審提交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某保險公司通過全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查詢系統,并未查到該證件的相關信息,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柳XX辯稱,柳XX有合法的道路運輸證,駕駛員韓國華有合法的上崗證。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請求依法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柳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柳XX魯UXXXXX號車輛車損241500元、評估費12000元、施救費9000元,魯UXXXXX車損23900元、評估費1200元、施救費2400元,箱損6720元,共計29672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庭審中,柳XX放棄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箱損6720元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魯UXXXXX/魯UXXXXX實際車主為柳XX,掛靠在青島宇葳浩成物流有限公司經營。2017年9月12日,柳XX將其所有的魯UXXXXX/魯UXXX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并投保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29952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其中魯UXXXXX號的保險金額為267600元,魯UXXXXX的保險金額為65413.04元。2018年8月6日,韓國華駕駛魯UXXXXX/魯UXXXXX與鄭仁民駕駛的車輛相撞,致兩車損,韓國華傷。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鄭仁民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柳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山東金信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對魯UXXXXX/魯UXXXXX車的損失價值分別評估為241500元、23900元,柳XX分別支出評估費12000元、1200元,柳XX另外支出施救費11400元。庭審中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經一審法院委托,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鑒定意見書:魯UXXXXX車在事故發生之日的實際價值為245640元,已達到全損程度,車輛殘值為40640元,扣除殘值后車輛價值為205000元;魯UXXXXX的損失價值為17200元,某保險公司交納重新鑒定費13000元。
另查明,青島宇葳浩成物流有限公司出具書面證明證實魯UXXXXX/魯UXXXXX的實際車主為柳XX,該事故的索賠由柳XX負責。
一審法院認為,柳XX將其所有的魯UXXXXX/魯UXXXXX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均應依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柳XX的車輛經本院委托鑒定損失價值分別為205000元、17200元,某保險公司應當據此賠償柳XX魯UXXXXX車輛損失費205000元、魯UXXXXX車輛損失費17200元。柳XX支出的評估費12000元、1200元,系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費用,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合理承擔,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以按重新鑒定數額205000元與原評估值241500元的比例85%賠償魯UXXXXX評估費10200元,按重新鑒定數額17200元與原評估值23900元的比例72%賠償魯UXXXXX評估費864元為宜。柳XX支出的施救費11400元,系為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出的費用,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賠償柳XX魯UXXXXX號車的車輛損失費205000元、評估費10200元(12000X85%)、施救費11400元;賠償柳XX魯UXXXXX的車輛損失費17200元、評估費864元(12000X72%),共計244664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駁回柳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751元,減半收取2875.5元,由柳XX負擔517.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358元;某保險公司交納的重新評估費13000元,由柳XX負擔234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0660元。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交投保單2份、告知聲明1份、保險條款1份,證明:投保單上有投保人的蓋章,某保險公司對于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和告知義務,免責條款對于柳XX有效。根據保險條款第8條第2款第6項的約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者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柳XX質證稱,對上述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某保險公司沒有盡到明確的告知與說明義務,沒有明確說明道路運輸證或者從業資格證,況且本案中柳XX均有上述合法手續。
本院認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但免除保險人的賠付責任,需以涉案機動車及駕駛員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為佐證,故對該證據的證明內容,本院不予采信。
柳XX提交青島宇葳浩成物流有限公司的道路運輸證兩份,證書編號分別為370211801781號370211801780號,韓國華的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證書編號為210001989485,證明:被保險車輛及駕駛員具備相關許可證書。
某保險公司質證稱,對于該組證據真實性無法確認,特別是對于韓國華的從業資格證不予認可。通過掃描韓國華從業資格證最后一頁二維碼,進入相關網頁后,輸入韓國華的身份證號和驗證碼,查詢不到其從業資格信息。某保險公司通過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開發的,主辦單位是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開發的系統,也無法查詢到韓國華的從業資格證信息。
本院認為,道路運輸證和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應以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為準,目前全國道路運輸證件查詢系統尚未實現全國聯網,不應以網絡查詢結果作為認定上述證書真實性的依據,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涉案交通事故是否適用保險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主張根據保險條款第8條第2款第6項的約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者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定,柳XX已舉證證明涉案機動車和駕駛員分別具備道路運輸證和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交相反證據予以證明,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涉案交通事故適用保險免責條款的前提條件不成立,對于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97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曉靜
審判員 林偉光
審判員 劉昭陽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鄧永芳
書記員周子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