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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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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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民初2425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張XX,女,漢族,北京七七美家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主管,住北京市大興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北京嘉維泰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XX,男,漢族,無業,住北京市大興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慶區。
負責人:黃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被告魏XX、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安心財產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魏XX,被告安心財產保險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魏XX、安心財產保險給付張XX醫藥費16657元,護理費12000元,4個月誤工費34482.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營養費6000元,交通費3000元,精神損失費10000元,鑒定費2300元,共計85939.76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9日,在北京市大興黃村鎮長新園一號東門外,魏XX駕駛京012813小客車將張XX撞傷,導致張XX膝蓋受傷(造成韌帶、積液、月牙骨受傷3級)。經北京交通支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由魏XX承擔全部責任。魏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事故發生后,張XX在北京右安門醫院就診,后至廣安門中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行輸液、核磁、CT等檢查,于2019年4月23日出院,醫生囑繼續在家休養。2019年6月12日,張XX感覺不適,到醫院檢查,診斷:宮內早孕11周,張XX高興之余,備感憂慮。因被告撞傷原告,導致張XX受傷住院,張XX不知有孕情形下,因傷情治療需要,做了輻射性檢查和輸液用藥,對胎兒健康擔心,目前按醫生醫囑做前期檢查,待觀察。魏XX將張XX撞傷后,也未主動探望,現相當于對張XX及腹中胎兒均帶來定傷害,張XX精神上產生極大壓力。為維護張XX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安心財產保險辯稱:魏XX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100萬不計免賠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于合理合法的損失我公司予以賠償,我公司同意賠償醫藥費憑票計算,護理費100*60天,營養費30*60天,誤工費不予承擔,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交通費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承擔,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
魏XX辯稱:訴訟費我方依法承擔,但對于鑒定費應由保險公司或者張XX承擔,事故后我積極配合張XX進行賠付,如張XX能提供保險公司所需要的材料,則不需要鑒定,因此此鑒定屬于不必要花費。其余答辯意見與保險公司一致。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9日,在北京市大興黃村鎮長豐園一號東門外,魏XX駕駛車牌號為×××的小型客車由南向北停駛,適逢張XX騎行電動車同向騎行,魏XX左側前門與張XX車輛前部發生接觸,造成兩車受損,張XX受傷。經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交通支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由魏XX承擔全部責任。魏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100萬元商業險;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限內。
事故發生后,張XX被送往北京豐臺右安門醫院,被診斷為多處損傷,右膝關節損傷。后至中國中醫科學院廣安門中醫院住院治療,住院14天后于2019年4月23日出院,出院診斷為:右膝關節損傷,右膝關節積液。出院醫囑:1、避風寒、調情志、節飲食;2、適當活動,避免患者負重;3、建議休養貳周,定期復查,如有不適,門診隨診。2019年5月21日,廣安門出具診斷證明書,建議張XX休息一月(自2019年5月9日開始,補開)。張XX為此支付醫療費共計6852.15元,護理費4860元。之后張XX查出懷孕,因擔心事故受傷時進行的輻射性檢查和用藥對胎兒有影響,進行了排畸等孕檢,支付醫療費用9800.2元。
張XX向本院提交交通費票據若干,金額合計2987.45元。餐費票據若干,合計269.3元。
庭審中張XX向本院提交鑒定申請。2019年11月15日,北京通達守誠司法鑒定所接受大興法院的委托,對張XX的傷情做出鑒定結論:張XX誤工期12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張XX為此支付鑒定費2300元。
2019年12月12日,北京七七美家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誤工損失證明“今有我單位員工張XX任生產主管職位,月平均實發工資為6250.25元,因交通事故受傷,2019年4月9日至9月1日,不能正常上班,誤工損失為29167.83元整。張XX提交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3月20日的工資明細清單,證明其事故前半年工資收入為37501.86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人應該對交通事故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交通部門認定魏XX負事故全部責任,本院予以確認。鑒于涉案車輛在安心財產保險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就張XX要求賠償的合理合法的訴請,由安心財產保險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魏XX予以賠償。張XX要求的各賠償項目,本院確認如下:醫療費中,結合費用花費及本案交通事故受傷情況,確定醫療費為6694.15元;護理費本院依據張XX的病情需要酌定為6000元;結合張XX的誤工證據,本院酌定其誤工損失為24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支持1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確定為2000元;營養費酌情確定為3000元;交通費本院酌定為400元;鑒定費2300元。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給付張XX醫療費6694.15元、護理費6000元、誤工費24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營養費3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交通費400元;
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魏XX向張XX支付鑒定費2300元;
三、駁回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74元,由張XX負擔455元(已交納);由魏XX負擔51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 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惠卿
書記員 呂歡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