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XX與楊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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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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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391民初198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賈XX,女,漢族,住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臨沂羅莊政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楊XX,女,漢族,住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山東泰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
負責人:吳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公司員工。
原告賈XX與被告楊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被告楊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賈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調解或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所有損失共計14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7日11時10分許,楊XX駕駛魯WXXXXX號小型轎車沿高新區黃官路北側廟山村東西村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時,其車輛的右側前部與前方行人賈某發生碰撞,造成車輛部分損壞,賈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由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楊XX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賈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雙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F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屬實,涉案車倆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含不計免賠。事故車駕駛員無證駕駛,屬于保險責任免賠,我司不予賠償。另傷者已簽訂向我司放棄索賠書,原告無向我司索賠的權利。如法院判決我司墊付賠償交強險部分,我司擁有追償的權利。鑒定費、訴訟費等程序性費用我司不予承擔。根據原告的傷情,原告住院天數過高及用藥明細有屬于與骨折無關聯的藥品,應予剔除。
被告楊XX辯稱,事故發生屬實,賠償數額過高,且原告系農村戶口,應按農村標準計算損失,被告楊XX雖無證駕駛,根據交強險的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范圍內予以賠償,且放棄索賠書并非被告所簽,對被告不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各方提交的證據,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2019年4月7日11時10分許,楊XX駕駛魯WXXXXX號小型轎車沿高新區黃官路北側廟山村東西村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時,其車輛的右側前部與前方行人賈某發生碰撞,造成車輛部分損壞,賈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XX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賈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賈某被送往臨沂高新醫院住院治療20天,花費醫療費33675.16元。事故發生后,經原告賈某申請,本院委托臨沂民信法醫司法鑒定所對賈某的傷殘等級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2019年10月23日該所作出民信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1088號《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意見為:鑒定人賈某評定為十級傷殘,評定誤工期為15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原告賈某支付鑒定費16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庭審中提出應當剔除與骨折無關聯的藥品,但并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書面鑒定申請材料,視為放棄。被告楊XX庭審中提交在羅莊區人民醫院為原告墊付6000元醫療費的繳款憑證及醫療費811元的發票,證實被告楊XX墊付醫療費6811元,原告賈某予以認可,但對于811元系門診發票并不在原告賈某要求的醫療費范圍內,原告賈某主張的醫療費33675.16元,含被告楊XX墊付6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庭審中提交放棄索賠書一份,載明“2019年4月7日,閆秀元(園)駕駛楊的車魯QXXXXX在羅西與行人賈某發生交通事故,現雙方協商私了(替駕),不再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損失雙方協商處理。駕駛員:閆秀園傷者:陳龍龍(代賈某)賈某”。
另查明,涉案車輛魯Q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賈某及其護理人員陳二龍均居住在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系城鎮居民。
本院認為,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賈某無責任,本院予以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關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是否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失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庭審中提交放棄索賠書一份,但該放棄索賠書無被告楊XX本人簽字,對其不發生法律效力,且閆秀園與本案無關,因此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辯稱不予采信,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有權向責任人行使追償的權利,對原告的損失超出交強險的限額由被告楊XX進行賠償。
對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33675.16元,結合原告提交的醫療費發票、用藥明細等證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20天*30元/天),結合原告實際住院天數20天,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傷殘賠償金79098元(790980元*10%),結合依據原告傷殘等級及原告受傷時年齡,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1000元,依據原告傷殘等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6501元(60天*108.35元/天)、誤工費16252.5元(150天*108.35元/天)、營養費1800元(60天*30元),結合原告和護理人員的戶籍性質均為城鎮及司法鑒定意見書,護理期為60天、誤工期為150天、營養費60天,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500元,結合原告實際住院天數,本院支持200元(20天*10元/天);對于原告主張的法醫鑒定費1600元,依據原告提交的鑒定費發票,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原告因該次事故發生的損失共計140726.66元(醫療費33675.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傷殘賠償金79098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交通費200元+護理費6501元+誤工費16252.5元+營養費1800元+法醫鑒定費16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賈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13051.5元(醫療費10000元+傷殘賠償金79098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誤工費16252.5元+護理費6501元+交通費200元),被告楊XX應賠償原告賈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7675.16元(醫療費23675.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營養費1800元+司法鑒定費1600元),因被告楊XX先前墊付6000元,故被告楊XX賠償原告賈某21675.16元(27675.16元-6000元)。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賈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13051.5元,被告楊XX應賠償原告賈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1675.16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楊賈XX各項損失共計113051.5元;
二、被告楊XX賠償原告賈XX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1675.16元;
三、駁回原告賈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判決內容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將該款匯入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在臨商銀行高新區支行81XXX29的賬戶內,并注明案號及原告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賈XX負擔105元,被告楊XX負擔2995元,被告楊XX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并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若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曉山
人民陪審員 尤佩明
人民陪審員 陳國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劉馨
書記員周永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