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XX與費XX,張X,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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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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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陜0111民初32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華XX,男,漢族,住西安市雁塔區,身份證號碼:232XXXXXXXXXXXXXXX。
被告:費XX,男,漢族,住西安市藍田縣,身份證號碼: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張X,女,漢族,住陜西省禮泉縣,身份證號碼: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費XX,男,漢族,系張X丈夫。
被告:甲保險公司,營業場所:西安市碑林區。
負責人:趙XX,任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XX,女,漢族,系公司職員。
原告華XX與被告費XX、張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琦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華XX、被告費XX、被告張X的委托代理人費XX及甲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華XX訴至法院請求:1.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拖車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7256元。
2.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6日19時45分,被告費XX駕駛車牌號為陜AXXXXX小型汽車,在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沿東三環由北向南行駛至官廳立交北側50米處時,適逢原告駕駛車牌號為陜AXXXXX小型汽車沿此路同向行駛至此,兩車相撞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事故車輛被拖至陜西永信安救援服務有限公司停車場,后事故責任認定書判定后,拖至陜西德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車輛拆檢后經鑒定,車輛損失總價為1856元,實際維修總價為1856元。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請求。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公司已經對修車費和拖車費進行了賠付,其余款項不在保險公司賠付范圍內。
被告費XX辯稱,應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
被告張X辯稱,應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
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6日19時45分,被告費XX駕駛車牌號為陜AXXXXX小型汽車,在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沿東三環由北向南行駛至官廳立交北側50米處時,適逢原告華XX駕駛車牌號為陜AXXXXX小型汽車沿此路同向行駛至此,兩車相撞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原告華XX將車送至陜西德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進行維修,產生維修費1856元、拖車費400元,共計2256元。
該費用已由甲保險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支付給陜西德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原告華XX亦將該筆費用支付給陜西德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9日經西安市公安局交XX隊XX大隊第61011142019800543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費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華XX無責。
另查明:被告費XX陜AXXXXX小型汽車車主為被告張X,該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100萬,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被告答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發票、保單、賠款通知書、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原告華XX在該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當中受到的損失,應當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范圍內賠付。
鑒于原告華XX已支付車輛維修費及拖車費共計2256元(維修費1856元,拖車費400元),故其主張被告甲保險公司賠付其該款項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甲保險公司有權向案外人陜西德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追償其已支付的該筆款項。
原告華XX主張的誤工費、交通費及其余400元拖車費,因未提供相應證據,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賠償原告華XX車輛維修費及拖車費共計2256元。
二、駁回原告華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華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琦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