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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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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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092民初75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魯XX,女,1995年6月27日出生漢族,住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威海環翠孫家疃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000866700XXXX),住所地威海市。
代表人:韓冬,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女,公司職員。
原告魯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魯XX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魯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費207060元、評估費13300元,共計220360元。事實及理由:2019年6月3日,祝潤男駕駛魯KXXXXX號小型客車沿珠海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公路局門前,與魯XX駕駛的魯KXXXXX號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失的交通事故。因魯X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保險,故將其訴至法院,主張保險賠償。
某保險公司辯稱,魯KXXXXX號車在被告公司投保屬實,因而同意賠償其合理損失,但原告損失金額過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魯XX系魯KXXXXX號家庭自用車登記車主,2018年11月21日為上述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限額為320800元)、盜搶險(限額為320800元)、車損不計免賠險等,并交納保險費,保險期間自2018年11月21日到2019年11月20日。2019年6月3日12時許,祝潤男駕駛魯KXXXXX號小型客車,沿珠海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公路局門前向北左轉彎時,與沿珠海路由東向西行駛的魯XX駕駛的魯KXXXXX號小型轎車碰撞,造成魯XX、許淑連(乘坐魯KXXXXX號小型轎車)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三大隊調查并認定,祝潤男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魯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現魯XX以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為由將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主張保險理賠。
另查,經魯XX申請,本院依訴前鑒定程序委托威海市恒源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魯KXXXXX號小型轎車損失進行鑒定,該公司出具鑒定意見稱:魯KXXXXX號小型轎車損失為207060元;魯XX支付鑒定費13300元。
本院認為,本案保險合同系原、被告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各自義務,且經法庭調查并無免責免賠事由,故被告應對原告合理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雖然被告辯稱原告車輛損失過高,但該損失系經法院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依法定程序作出的鑒定結論,可據此確定車輛損失為207060元,同時鑒定費13300元亦為合理的、為確定案件事實的必要支出,本院應予確認。故原告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魯XX車輛損失費20706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魯XX鑒定費13300元;
上述一、二項共計22036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采取轉賬付款,請將賠償款及相應訴訟費付至原告魯XX的指定賬號(開戶名:魯XX,開戶銀行:中國銀行威海財富廣場支行,賬號:62XXX24)。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3元(原案件受理費4606元,現系減半收取),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姜倩倩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陳殿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