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魯15民終44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聊城市-2層。
負責人:桑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山東舜翔(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住東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東阿同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劉X,男,漢族,住東阿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及原審被告劉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東阿縣人民法院(2019)魯1524民初14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2019)魯1524民初1423號判決書第一項,并依法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張XX237287.39元,爭議金額81269.8元;二、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全面。被上訴人的住院病案入院記錄中明確記載“既往史:自幼右眼視物模糊”,而本案中雖然因被上訴人不提交既往右眼治療記錄,導致無法鑒定出被上訴人的傷殘是否與本次交通事故有關,但通過正常人的合理判斷也可判斷出被上訴人右眼構成的八級傷殘并非完全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本案中,被上訴人自幼就右眼視物模糊,即使本次交通事故后被上訴人右眼構成傷殘,但并未導致其實際收入減少,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的規定,應對被上訴人的殘疾賠償金進行調整。另外,一審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具有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按城鎮標準計算被上訴人的誤工損失,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張XX辯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依法應予維持。答辯人因涉案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終結后,就民事賠償事宜向東阿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東阿縣人民法院技術科根據答辯人申請,委托聊城諾特銳司法鑒定所做了司法鑒定,評定答辯人右眼之損傷為八級傷殘,一審庭審期間上訴人兩次申請對答辯人右眼損傷與本次交通事故關聯性進行鑒定,均無鑒定結論,該事實表明,上訴人對傷殘等級認可,只是對答辯人右眼損傷與本次交通事故關聯性有異議,但是無有效證據支持,上訴人再以該理由上訴,且未提交新證據,其上訴理由不應支持。另外,答辯人是無固定收入人員,靠勞動收入生活,因傷殘嚴重影響了勞動能力,減少了實際收入,一審判決支持答辯人的傷殘賠償金合法有據。上訴人無新證據證實答辯人未減少收入事實,故上訴人上訴請求不應支持。二、答辯人在涉案事故發生前是一個身體健康的人,靠其收入維持生活,因涉案交通事故遭受損害后,影響了勞動能力,減少了實際收入,故一審支持答辯人誤工費合法有據。張XX在二審庭審中補充,被上訴人居住的東阿縣,現屬于失地人員。土地被征用后主要靠打工的收入生活,收入不固定。答辯人張XX居住在,該村根據城鄉區域代碼為122,是城鄉結合區,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故一審判決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誤工費,符合規定,應當維持。綜上,一審判決應當維持,上訴人上訴請求應當駁回。
原審被告劉X述稱,沒有新意見。
張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等損失339230.49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9月25日,劉X駕駛魯PXXXXX號車在東阿縣關顧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王小樓橋西100米時與原告相撞,造成張XX受傷的交通事故。2018年10月15日東阿縣交警大隊作出第371524120180000352號責任認定書,認定劉X負事故全部責任,張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張XX住進東阿縣,共住院174天,花費醫療費169044.79元。被告劉X墊支158844.79元,某保險公司支付1萬元。審理中被告提出鑒定申請,申請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陪護期等進行鑒定。一審法院司法技術科委托聊城諾特銳司法鑒定所進行了鑒定,結論為:“張XX右眼之損傷為傷殘八級、部分面癱傷殘為十級;誤工時間270天;營養期90天;傷后住院期間(174天)內需陪護,60天內2人護理,其余時間1人護理?!痹嬷Ц惰b定費1950元。審理中被告某保險公司曾對原告致殘原因申請鑒定,經一審法院司法技術科兩次委托,均無法鑒定。另查明,魯PXXXXX號車所有人為劉X,在某保險公司聊城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各一份,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2018年9月25日,劉X駕駛其車輛與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隊認定劉X負事故全部責任,張XX無責任,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原告張XX已滿72周歲,誤工費應按40%計算。根據國家統計局代碼,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相關損失。原告提交的姜樓鎮七色花攝影館營業執照載明經營人為姜麗,護理人姜麗的損失按223.19元/天計算,護理人張治勝僅提交了駕駛證、運輸公司證明,不能證明其職業情況,其損失按戶籍性質計算。原告右眼之損傷為傷殘八級、部分面癱傷殘為十級,其傷殘賠償金按32%計算。原告主張的醫療器具有輪椅、醫用手杖和發票上看不出用途的醫用儀器,輪椅、手杖與右眼損傷、部分面癱無關聯性,且該三樣醫療器具均無醫囑、處方,故對該費用不予支持。張XX的損失為:1、傷殘賠償金39549元X8年X32%=101245元;2、醫療費169044.79元(原告主張159044.79元,已扣除某保險公司1萬元);3、誤工費108元X270天X40%=11664元;4、營養費30元X90天=2700元;5、護理費223.19元X60天+108元X174天=32183.4元;6、鑒定費1950元;7、精神撫慰金4500元;8、交通費2000元;9、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X174天=5220元。以上共計330507.19元。原告主張的數額已扣除某保險公司已支付的1萬元,即為320507.19元。綜上所述,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18557.19元。鑒定費1950元由被告劉X承擔。原告損失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后被告劉X墊支的款項原告應當退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損失318557.19元;二、原告張XX退還被告劉X墊付款158844.79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580元,減半收取3290元,原告承擔198元,被告劉X承擔3092元;鑒定費1950元由被告劉X承擔。
二審中,被上訴人張XX提交東阿縣委會出具的證明,擬證明張XX在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前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為,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通過該證明可看出被上訴人張XX系王小樓村村民,其職業系農民,即使法院認定張XX交通事故發生前存在勞動能力,也應按照農民職業標準計算其誤工損失。原審被告劉X質證稱無意見。
本院認為:關于傷殘程度,本次交通事故后,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張XX的傷殘程度委托專業機構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張XX右眼之損傷為傷殘八級”。上訴人對此持有異議,原審亦據上訴人的申請就張XX眼部傷殘與本次交通事故有無關聯委托進行了兩次鑒定,均未果。上訴人雖有異議,但未能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其異議不成立,不予支持。上訴人主張傷殘并未導致被上訴人實際收入減少,應對其殘疾賠償金進行調整,但并未就此提交證據證明,故該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關于誤工損失,被上訴人所在的東阿縣屬城鄉結合區,其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有固定收入,被上訴人稱其以打工收入作為生活來源符合常理,故原審按城鎮無固定收入居民標準判決支持誤工費并無不當。另,原審判決漏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應予糾正。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3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保險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育穎
審判員 王玉東
審判員 李曙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王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