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與劉XX、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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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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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40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法院 2017-03-20
原告:郭XX,男,漢族,住天水市秦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霍XX,甘肅吉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X,男,漢族,司機,住河南省范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鄉市。
負責人:崔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安X,河南杰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房XX,河南杰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
負責人:張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安X,河南杰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房XX,河南杰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郭XX與被告劉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霍XX,被告甲保險公司和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安X、房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劉X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郭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8094.13元、誤工費3165元、護理費1055元、營養費9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交通費200元,共計13814.13元。事實與理由:2016年5月14日19時30分,被告劉XX駕駛豫J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后掛豫JXX2號平板車)沿國道316線由西向北行駛至2544KM+15M路段左轉彎行駛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由牛明圓駕駛的甘EFXX號兩輪摩托車(后載楊舟、郭XX)發生碰撞,造成牛明圓、楊舟、郭XX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區交警大隊認定,劉XX、牛明圓負本次事故同等責任,郭XX、郭XX無責任。郭XX受傷后在天水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0天,共計支出醫療費8094.13元。豫J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甲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有商業三者險,后掛豫JXX2號平板車未投保保險。
劉XX未到庭,亦未作答辯。
甲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主張的事故經過、交警部門責任認定以及原告治療情況均無異議。本案事故車輛豫JXX號車在我公司投有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其合理損失。郭XX醫療費8094.13元中扣除20%非醫保用藥外的部分予以認可;郭XX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因誤工減少了收入,且病歷、醫囑中未載明需要護理,故誤工費、護理費均不認可;交通費認可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住院天數計算,每天賠償30元;營養費應按住院天數計算,每天賠償10元。
乙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事故車輛豫JXX號車在我公司投有商業三者險(限額5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我公司同意乙保險公司關于郭XX的各項損失計算標準,但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予賠付,不足部分按照同等責任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以下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1.原告郭XX提交的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區交警大隊天公交認字[2016]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原告在天水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產生的醫療費票據、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入院記錄、出院證明書;3.原告提交的交通費發票;5.原告提供的戶口本。對于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關于原告的醫療費是否應按80%支持的問題。
原告提交的醫療費票據為8094.13元,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認為應按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賠償80%。
本院認為,被告投保的交強險合同中并沒有醫療費按80%賠償的約定,故保險公司的主張不予認可。
2.關于原告的誤工期限是否應支持30日的問題。
原告要求參照公安部《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費、營養期評定規范》規定,確認其誤工期限為30天。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認為其提供的病歷及醫囑上未載明出院后需要休息,也未提供其他相應證據證明其因誤工減少了收入,故應按住院天數計算10天,而不能計算30天。
本院認為,公安部《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費、營養期評定規范》規定,對誤工損失日的確定應以原發性損失及后果為依據,綜合治療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個體的年齡、體質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定。原告并未申請評定機構對其誤工期限進行評定,其主張誤工期限按照30天計算沒有依據,不予認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5月14日19時30分,被告劉XX駕駛豫J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豫JXX2號平板車)沿國道316線由西向北行駛至該線2544KM+15M路段左轉彎行駛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由牛明圓駕駛的甘EFXX號兩輪摩托車(后載楊舟、郭XX)發生碰撞,造成牛明圓、楊舟、郭XX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區交警大隊天公交認字[2016]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XX駕駛機動車輛,未確保安全,轉彎車輛未避讓直行車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個原因,牛明圓未確保安全飲酒后駕駛兩輪摩托車超員上路行駛,對路面觀察不夠,臨危采取措施不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個原因。劉XX、牛明圓負本次事故同等責任,郭XX、郭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郭XX被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0天,支付醫藥費8094.13元。出院診斷為:1.頭部外傷、頭皮裂傷;2.顏面外傷;3.右肘部外傷;4.多發軟組織挫傷。
另查明,豫J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有商業三者險。豫JXX2掛號重型半掛平板車無保險。
原告郭XX的損失項目和數額為:
1.醫療費。按票據支持8094.13元;
2.誤工費。原告為農民,參照甘肅省上年度農林牧漁業年人均收入38502元(日收入105元)的標準計算,計算10天,為1050元(105元X10日);
3.護理費。按2015年甘肅省城鎮居民服務業年人均工資42725元的標準計算,支持10天,應為1170元(117元X10日),原告主張護理費為1055元,符合法律規定,支持1055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每日賠償40元,支持10日,為400元(40元X10日);
5.營養費。每日賠償20元,支持10日,為200元(20元X10日)。
9.交通費。酌情支持200元;
綜上,郭XX的損失共計10999.13元。本起事故中造成了包括郭XX在內的三人受傷,總損失已經超過交強險限額,由于是同一侵權行為產生,應按比例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分配。郭XX的分配比例為:1.醫療費用分配比例,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3項共計8694.13元,與另兩名傷者損失相加已超出賠償限額1萬元,應按1萬元賠償,郭XX占比為9%,故賠償900元;2.死亡傷殘責任分配比例,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3項共計2305元,與另外兩名傷者損失相加已超出賠償限額11萬元,應按11萬元賠償,郭XX占比2%,故賠償2200元。以上按交強險責任賠償的數額為3100元。交強險賠償后,原告損失不足部分為7899.13元(10999.13-3100)。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該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豫J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甲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有商業三者險,故應當對原告的損失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由甲保險公司先行賠償3100元,對于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7899.13元,在商業三者險內由乙保險公司按照同等責任50%即3950元予以賠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國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國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郭XX3100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郭XX3950元;
三、駁回原告郭XX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內容均在本判決生效后20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郭XX負擔50元,被告劉XX負擔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穆 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李榮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