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XX與被告周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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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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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115民初1627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孫XX,女,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系原告孫XX丈夫),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凌XX,江蘇海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XX,男,漢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302663821XXXX),住所地在江蘇省宿遷市、106室。
負責人:胡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該公司員工。
原告孫XX與被告周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凌XX、被告周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XX訴稱:2018年10月22日上午8時20分,其駕駛電動車沿南京市燕西線由北向南行駛途中與被告周XX駕駛的蘇N×××××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其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周XX負事故全部責任,其無責任。其受傷后前往醫院治療,診斷為右側鎖骨骨折、雙膝右肩外傷。蘇N×××××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其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醫療費5496.8元、營養費3600元(30元/天×120天)、護理費16800元(140元/天×120天)、誤工費2620元、鑒定費900元、交通費432元、財產損失4767元(車損3700元、頭盔60元、雨披65元、褲子177元、充電器120元、名人電子詞典645元),合計34615.8元。現要求被告周XX、某保險公司依法予以賠償。
被告周XX辯稱:其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原告孫XX主張的部分費用標準過高,由法院依法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其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蘇N×××××號小型轎車在其處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率險。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孫XX主張的部分費用標準過高,由法院依法處理。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28日8時20分,被告周XX駕駛蘇N×××××號小型轎車沿燕西線由北向南行駛至處駛入路左,與對向原告孫XX駕駛的江寧604765號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孫XX、兩車車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周XX負事故全部責任,孫XX無責任。孫XX受傷后前往醫院治療,診斷為右側鎖骨骨折、雙膝右肩外傷。2019年9月29日,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孫XX傷后誤工期限為210日、護理費期限為120日、營養期限為120日。后孫XX訴至法院。
另查明:蘇N×××××號小型轎車登記在被告周XX名下,該車在被告太平洋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以及不計免賠率險。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江寧604765號電動自行車登記在高XX明下。2018年9月28日,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出具孫XX考核獎扣發情況證明,其中載明:“我單位職工孫XX,因2018年10月22日上午發生交通事故,致鎖骨骨折,不能繼續正常上班,在家病休。經單位研究證明,于2019年1月、2月取消孫XX同志考核資格,扣發該兩個月的考核獎,每月扣發1310元,合計扣發2620元(貳仟陸佰貳拾元)。特此證明。”
又查明:原告孫XX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醫療費5491.8元、營養費3600元(30元/天×120天)、護理費16800元(140元/天×120天)、誤工費2620元、交通費300元、車損2000元,合計30811.8元。另被告周XX支付孫XX1000元。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病歷、處方箋、住院證、攝片申請單、診斷報告書、醫療費票據、情況說明、銀行流水、護理費票據、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受害人因侵權受傷及遭受財產損失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孫XX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真實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對被告周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孫XX無責任,本院予以認定。孫XX提交的病歷、處方箋、住院證、攝片申請單、診斷報告書、醫療費票據,真實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對孫XX為治療傷情所支付的醫療費,本院認定為5491.8元。孫XX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真實有效,本院予以采納。對孫XX受傷誤工期限為210日、護理費期限為120日、營養期限為120日,本院予以認定。孫XX提供的護理費票據,真實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對孫XX120天的護理費16800元,本院予以認定。關于營養期限標準,本院酌定為30元/天。經計算,營養費為3600元。孫XX主張誤工費2620元,并有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銀行流水予以佐證,本院予以采納。孫XX主張車損3700元,雖提供了收據,但該證據并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孫XX確因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本院酌定車損為2000元。孫XX主張的其他財產損失,雖提供了照片,但該證據并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關于交通費,本院酌定為300元。經計算,孫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為30811.8元(不含鑒定費900元)。周XX支付孫XX1000元,各方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孫XX的上述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周XX已支付的費用,可由某保險公司在應賠償數額中予以扣減并將該款項直接支付給周XX。故某保險公司應再賠償孫XX損失29811.8元、返還周XX款項1000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孫XX損失29811.8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返還被告周XX款項1000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孫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00元,鑒定費900元,合計1100元,由被告周XX負擔(此款已由原告孫XX墊付,被告某保險公司將應返還給被告周加生的1000元直接支付給原告孫XX)。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波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湯淑明
書記員 胡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