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XX訴被告孫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蘇0115民初1615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沈XX,女,
委托訴訟代理人:左X,江蘇豐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XX,男,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00834905XXXX,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區(qū)、37號。
負責人:婁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該公司員工。
原告沈XX訴被告孫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沈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左X,被告孫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一、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及責任認定
2018年12月2日16時15分,被告孫XX駕駛蘇A×××××號小型客車行駛至南京市江寧區(qū)竹山路段時,與行人沈XX發(fā)生碰撞,致使沈XX受傷。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XX負該事故全部責任,沈XX無責任。
二、肇事車輛情況
1.車牌號:蘇A×××××。
2.登記所有權人:孫XX。
3.車輛保險情況:蘇A×××××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5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三、原告治療以及傷殘情況
原告沈XX傷后至醫(yī)院治療,經(jīng)診斷為:1.腦震蕩;2.左頂頭皮裂傷伴血腫;3.多處軟組織損傷;4.左側第2、3、4、5肋骨骨折,右側第4.5肋骨不完全性骨折;5.肺氣腫,胸腔積液。沈XX住院12天。
沈XX于2019年5月13日委托南京江北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誤工、護理、營養(yǎng)期限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沈XX7根肋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沈XX所需誤工、護理、營養(yǎng)期限分別給予120日、60日、60日為宜。沈XX為此用去鑒定費2400元。
四、原、被告各方的訴辯意見及證據(jù)
原告沈XX主張:要求各被告賠償因本次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損失:醫(yī)療費20267.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營養(yǎng)費2100元、護理費7040元、誤工費17528.3元、交通費600元、殘疾賠償金424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2400元,合計97836元。
沈XX提交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診斷證明書、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醫(yī)療費發(fā)票等。
被告孫XX辯稱:其不同意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無異議。蘇A×××××小型客車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
五、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
1.醫(yī)療費:20267.4元;
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60元(30元/天,12天);
3.營養(yǎng)費:1800元(30元/天,60天);
4.護理費:6180元(住院期間2340元;出院后80元/天,48天);
5.交通費:500元;
6.殘疾賠償金:42480元;
7.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上述各項損失合計76587.4元,因?qū)OXX負事故全部責任。故上述損失由某保險公司賠償。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沈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76587.4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付清。
二、駁回原告沈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89元,鑒定費2400元,合計2789元,由被告孫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當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計算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王 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