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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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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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4民初2168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楊X,男,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北京市百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X,男,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負責人:武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關XX,男,北京晉熙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X訴被告李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李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關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74807.09元、醫療器械費218元、誤工費24000元、護理費3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營養費9000元、交通費939元、殘疾賠償金13598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4400元、手機費1150元,以上費用共計263994.09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4日18時30分許,原告行走在北京市昌平區環保局門前西側處被被告李XX駕駛機動車×××越野客車自西向東相撞,致使原告受傷,衣服及手機損壞,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隊馬池口大隊處理,原告無責任,被告李XX負全部責任,原告被送往北京市昌平區醫院進行救治,住院20天,被告李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訴至法院。
李XX辯稱,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應該由某保險公司賠償。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同意賠付。殘疾賠償金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結合證據材料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2019年1月4日18時30分,在北京市昌平區白浮泉路環保局門前西側處,李XX駕駛小型越野客車(車牌號為×××)與行人楊X發生碰撞,造成楊X摔倒受傷,隨身衣物、手機損壞。此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隊馬池口大隊認定,李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楊X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楊X于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24日在北京市昌平區醫院住院治療(19天),經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骨折、右脛骨髁間嵴撕脫骨折、右腓骨頭骨折、右膝后交叉韌帶損傷、右膝內側副韌帶斷裂、右膝半月板損傷、右腎挫傷、腦外傷神經反應、多發軟組織損傷等。出院醫囑建議全休一個月,繼續膝關節支具制動、堅持患肢肌肉力量鍛煉、術后1月門診復查等。為治療傷情,楊X共支出醫療費74807.09元(其中包含李XX墊付的345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18元。
北京華夏物證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8月13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楊X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90日,營養期為90日。楊X為此支付鑒定費用4150元。
另查一,楊X自認其戶口戶別系非城鎮。楊X自2016年9月起至2018年5月在位于北京市大興區的北大青鳥阿博泰克北大公學培訓中心學習ACCP軟件工程師課程,畢業后于2018年8月11日入職深圳市點通數據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工資。楊X提交的工資明細清單顯示其月平均收入為3811.05元。
另查二,楊X提出面額為939元的交通費票據主張其交通費損失。楊X提出的銷售小票可以證明其受損手機于2015年4月6日購買時的價格為1150元。
另查三,李XX駕駛的小型越野客車(車牌號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5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為鼓勵事故方在事發后積極墊付費用救治傷者并有效發揮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制度的作用,李XX已為楊X墊付的費用,本案一并處理,先行計入損失,后從賠償額中扣除。
經核實,本院認定楊X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如下:醫療費74807.09元(其中李XX墊付345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18元、誤工費22866.3元(180日×3811.05元/月÷30日)、護理費10800元(90日×120元/日)、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19日×100元/日)、營養費4500元(90日×50元/日)、交通費939元、殘疾賠償金135980元(67990元/年×20年×10%)、精神撫慰金10000元(酌定)、財產損失300元(酌定)。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案、診斷證明、醫療費發票、殘疾輔助器具費發票、鑒定費發票、鑒定報告、勞動合同、銀行賬戶流水清單、畢業證書、交通費發票、銷售小票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先由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李XX負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楊X無責任。對于楊X的上述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楊X醫療費用賠償金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0元、財產損失300元;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楊X各項損失共計142010.39元(其中34500元應給付李XX,剩余107510.39元賠償楊X)。
楊X主張的護理費過高,其未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護理人員因護理導致的實際收入減少情況,本院根據一般市場護工標準酌情認定該項損失。楊X主張的財產損失過高,本院在考慮折舊因素后酌情認定損失金額。某保險公司抗辯稱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對此,楊X已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其長期在北京市學習、工作和生活并實際從城鎮取得收入,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無證據支持,本院對其該項意見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楊X醫療費用賠償金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0元、財產損失3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二、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楊X各項損失共計107510.39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三、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給付李XX墊付款項34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四、駁回楊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30元,由楊X負擔240元(已交納),由李XX負擔239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鑒定費用4150元,由李X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 洋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崇華
書記員 翟 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