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朱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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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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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25民初1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鄲城縣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劉XX,女,漢族,住鄲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男,漢族,住鄲城縣。
被告:朱XX,男,漢族,住鄲城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
地址:周口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875412XXXX。
負責人:姚X,任該公司總經理職務。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南穎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X與被告朱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劉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財產損失、五險一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40586.2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劉XX于2019年8月26日8時15分駕駛兩輪電動車在順××自東向西行駛時,被朱XX駕駛豫A×××××小型普通客車撞傷,朱XX當時是順鄲城新華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新財政局北門口,原告被鄲城中醫院120救護車拉走就醫,經檢查發現多處骨折、擦傷,在醫院治療53天,目前還不能自行走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若原告主體適格,肇事車輛豫A×××××小型客車的行駛證和駕駛員的駕駛證經核實無誤,且投保信息正確,本公司愿意在案涉險種的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數額應當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合理部分應當依法核減。3、訴訟費、五險一金費用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本公司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26日8時15分許,朱XX駕駛豫A×××××小型普通客車順鄲城新華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新財政局北門口處時,與順××自東向西行駛由劉XX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相撞,造成電動車方劉XX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鄲城公安交警大隊認定朱X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劉XX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鄲城中醫院住院治療53天,花去醫療費12976.24元。
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的損失為:1、醫療費12976.24元;2、財產損失1665元;3、誤工費10298元(5149元/月×2月);4、營養費1060元(20元/天×53天);5、護理費6630元(45677元/年÷365天×53天);6、住院伙食補助費2650元(50元/天×53天);7、交通費1060元(20元/天×53天)。以上7項合計36339.24元。
豫A×××××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入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機動車商業保險責任限額內根據保險合同承擔,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鄲城公安交警大隊認定朱X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劉XX無責任,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醫療費12976.24元、財產損失1665元、誤工費10298元、營養費1060元、護理費663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50元、交通費1060元,合計36339.24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29653元;在機動車商業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6686.24元。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及當事人的其他訴訟意見,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和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X交通事故損失29653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X交通事故損失6686.24元;
三、駁回原告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5元,減半收取計407.5元,由被告朱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傳兵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李振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