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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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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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391民初182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趙XX,女,漢族,住山東省陵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臨沂羅莊恒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河東區。
負責人:賈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山東廷峰(臨沂)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XX與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調解或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000元,庭審中變更訴訟請求為175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10日15時50分許,宋歌駕駛魯Q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高新區沂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時,其車輛前部與前方姬愛民駕駛的魯D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車載趙XX一人)后部相撞,造成趙XX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高新區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宋歌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若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屬實,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含不計免賠屬實。我司在審驗事故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并合法有效且無免責情形下,同意賠付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訴訟費、鑒定費等程序性費用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各方提交的證據,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經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2019年10月10日15時50分許,宋歌駕駛魯Q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高新區沂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沂河路與興隆路交匯路口時,其車輛前部與前方姬愛民駕駛的魯D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車載趙XX一人)后部相撞,致趙XX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該事故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宋歌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趙XX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趙XX被送往臨沂高新醫院治療,花費門診醫療費217元,并于當日轉入山東醫專附屬醫院住院治療9天,花費醫療費2224.54元,花費門診醫療費161元。后原告委托山東醫專附屬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趙XX誤工期為60日,護理期為20日,營養期為30日。
另查明,原告趙XX戶籍所在地為山東省陵縣義渡口鎮小付家村103號,護理人為其丈夫宋世林。原告提供其與丈夫宋世林的勞動合同、工資表及停發工資證明,證明二人均自2018年4月26日起在青島宜家樓梯有限公司工作。庭后原告提供其丈夫與王愛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書,證明二人自2019年3月11日起租賃王愛軍位于臨沂開元陽光里3號樓1單元2604室的房屋并居住至今。
再查明,宋歌駕駛魯Q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行車證登記所有人為高凡,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庭審中,原告與宋歌、高凡達成和解,撤回了對二者的起訴。
本院認為,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宋歌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趙XX無責任,本院予以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該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
關于賠償標準的問題。原告主張應按照月工資收入計算誤工及護理費。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稱,原告應提交工資銀行流水、完稅證明等證實原告實際發放工資。原告提供了原告及護理人與青島宜家樓梯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但未向本庭提供工資銀行流水證實其實際收入及事故后的誤工損失,原告提供的勞動合同等能夠證實原告及護理人在城鎮工作滿一年以上,故原告的相關賠償標準應按照城鎮標準計算為宜。
對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2602.64元,有相關醫療費發票、用藥明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30元/天*9天),結合原告住院天數9天,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10020元(167元/天*60天)、護理費3340元(167元/天*20天),原告未向本庭提供原告及護理人的工資銀行流水證實其實際收入及事故發生后的誤工損失,故相應賠償標準應按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計算為宜,本院支持誤工費6501元(108.35元/天*60天)、護理費2167元(108.35元/天*20天);對于原告主張的營養費900元(30天*30元/天),依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營養期為30天,結合山東醫專附屬醫院診斷“妊娠合并外傷、先兆流產”及醫囑中“合理飲食、加強營養”的記載,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100元,結合原告實際住院天數9天,本院支持90元(9天*10元/天)。綜上,原告因該次事故發生的損失為醫療費2602.6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誤工費6501元、護理費2167元、營養費900元、交通費90元,以上共計12530.64元。上述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賠償原告12530.6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趙XX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2530.64元;
二、駁回原告趙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項判決內容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將該款匯入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在臨商銀行高新區支行81XXX29的賬戶內,并注明案號及原告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趙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并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若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曉山
人民陪審員 石海春
人民陪審員 尤佩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劉馨
書記員陳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