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與被告張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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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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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115民初1579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徐XX,女,漢族。
被告:張XX,男,漢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00834905XXXX,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區、37號。
負責人:婁XX,某保險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某保險公司員工。
原告徐XX訴被告張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XX,被告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一、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及責任認定
2019年9月17日20時20分,被告張XX駕駛蘇A×××××號小型客車沿南京市江寧區萊茵達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新亭路路口右轉時,與沿新亭路直行的徐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使徐XX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X負該事故全部責任,徐XX無責任。
二、肇事車輛情況
1.車牌號:蘇A×××××。
2.登記所有權人:張XX。
3.車輛保險情況:蘇A×××××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1000000元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三、原告受傷和治療情況
原告徐XX傷后至醫院治療,經診斷為:雙下肢多處軟組織挫傷。
四、原、被告各方的訴辯意見及證據
原告徐XX主張:要求各被告賠償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醫療費1474.06元、營養費3300元、誤工費7000元、交通費135元、車輛維修費50元,合計11959.06元。
徐XX提交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發票等。
被告張XX辯稱: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無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無異議。蘇A×××××小型客車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五、原告的經濟損失
1.醫療費:1474.06元;
2.營養費:450元(30元/天,15天);
3.誤工費:3933元(按照47200元/年,計算30天);
4.交通費:135元;
5.車損:50元;
上述各項損失合計6042.06元。因張XX負事故全部責任。故上述損失由某保險公司賠償。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徐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6042.06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徐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張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王 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