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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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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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5546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秦X,男,漢族,住北京市東城區(qū)。
被告:北京公共交通XX(集團)有限公司電車客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
法定代表人:崔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左XX,男,北京公共交通XX(集團)有限公司電車客運分公司員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北京市西城區(qū)。
負責人:王X,總經(jīng)理。
原告秦X(下稱秦X)訴被告北京公共交通XX(集團)有限公司電車客運分公司、被告某保險公司(下稱公交公司、保險公司,并稱二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秦X、公交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左XX到庭參加了訴訟。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秦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支付車輛修理費15714元、修車期間交通費8594元、車輛貶值損失10000元,合計34308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20日8時44分,公交公司×××號車輛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北土城東路與×××號小客車相撞,造成小客車又與×××號小客車尾部相撞,造成三車損壞,6人受傷。交通隊認定×××號車輛負全部責任。
公交公司辯稱,事發(fā)情況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司機何某是公司員工,認可職務行為。修車費憑票計算,事發(fā)時我公司車上有人傷,由于秦X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無法對我方車上人傷進行理賠,我公司車輛保險才一直沒有理賠秦X。交通費過高,不認可。不認可車輛貶值損失。訴訟費應按責任比例劃分。
保險公司提交答辯狀辯稱,×××號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保額5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險,事發(fā)在保險期間。我公司已在交強險內(nèi)賠償508元,在商業(yè)三者險內(nèi)賠償50000元,同意在交強險剩余限額內(nèi)賠償1492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9年3月20日8時44分,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北土城東路,公交公司司機何某駕駛的×××號大客車與×××號小客車相撞,×××號小客車又與×××號小客車相撞,造成三車損壞,6人受傷。交管部門認定×××號大客車負全部責任。×××號大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保額5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險,事發(fā)在保險期間。事發(fā)時,何某在履行職務期間。
×××號小客車2017年2月14日注冊,登記在郭某名下,郭某出具聲明,認可修車費由秦X承擔,同意由秦X主張賠償。秦X提交2019年5月10日開具的維修費發(fā)票15714元及結(jié)算單,結(jié)算單載明維修期間為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5月5日。秦X稱事發(fā)后其即將車輛送修,因公交公司不配合定損,車輛一直未修理,實際維修期間同結(jié)算單載明時間。秦X另主張修車費期間出行交通費8594元、車輛貶值損失10000元,稱事發(fā)時車輛已行駛2萬余公里。
公交公司對×××號小客車維修情況不持異議,稱遲延定損系因×××號小客車事發(fā)時未投保交強險,秦X主張的交通費過高,貶值損失無依據(jù)。
本院認為:據(jù)查明事實及事故責任,秦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剩余保額內(nèi)賠償,不足部分,由事故責任者何某的用人單位公交公司賠償。
據(jù)在案證據(jù),秦X主張的車輛修理費15714元,本院支持。據(jù)×××號小客車維修情況,本院酌情支持秦X合理定損及修車期間出行交通費5000元,車主不得再行主張相關(guān)賠償。秦X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壞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nèi)在交強險內(nèi)賠償原告秦X車輛修理費1492元;
二、被告北京公共交通XX(集團)有限公司電車客運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nèi)賠償原告秦X車輛修理費14222元、修車期間交通費5000元,合計19222元;
三、駁回原告秦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0元,由原告秦X負擔200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公共交通XX(集團)有限公司電車客運分公司負擔450元(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nèi)給付原告秦X)。
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曹海秀
審判員 李杰
人民陪審員 袁 麗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王 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