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韶關市民興藥業(yè)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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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民終199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開平市長沙區(qū)。
負責人:楊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王X,均為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韶關市民興藥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韶關市湞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鄭X甲,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鄭X乙,均為韶關市湞江區(qū)太平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曾XX,男,漢族,戶籍住址: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勞XX,男,漢族,戶籍住址:廣東省開平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韶關市民興藥業(yè)有限公司、曾XX、勞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117民初16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被上訴人曾XX、勞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對其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賠償2000元給韶關市民興藥業(yè)有限公司;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內賠償41527元給韶關市民興藥業(yè)有限公司;三、駁回韶關市民興藥業(yè)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原審受理費888.2元(韶關市民興藥業(yè)有限公司已預交),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二、駁回韶關市民興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興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fā)回重審。三、本案的上訴費由民興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民興公司車輛維修費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勞XX持有民興公司所有的粵F×××××號車輛維修費發(fā)票原件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上述證據(jù)證實了維修費的支付事實,原審法院僅以“原告認為本案三被告均沒有向原告墊付賠償款”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屬于查明事實不清。在交通事故發(fā)生之前,交通事故的侵權人與受害人并無建立任何信任的基礎,而作為財產(chǎn)受害人,車輛維修費發(fā)票原件是交通事故中財產(chǎn)損失程度及恢復原狀所實際支付費用的重要憑證,按照交易慣例,交通事故侵權人或受害人在沒有其他特別約定的情形下,何人持有維修費發(fā)票原件將會產(chǎn)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民興公司將粵F×××××號車輛維修費發(fā)票原件交付給勞XX,按照通常慣例視為已經(jīng)完成了維修費用的結算,否則其沒有任何理由隨意將該重要憑證的原件交給曾XX或勞XX。按照《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三十二條約定:“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jù)、被保險人機動車行駛證和發(fā)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勞XX作為商業(yè)第三者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某保險公司提交了損失費用單據(jù)(特別是粵F×××××號車輛維修費發(fā)票原件),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于2018年1月19日和2018年2月8日將43527元維修費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了被保險人勞XX。原審法院在曾XX或勞XX未到庭情形下,未對民興公司是否實際收款的事實進一步查明,僅以口頭陳述就做出事實認定,屬于事實查明不清。二、原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應當將賠償款直接支付給原告”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某保險公司與勞XX之間存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是否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必須以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的保險金賠償責任為前提。如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則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的義務已經(jīng)完成,其沒有合同依據(jù)再次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民興公司以同一事實、同一合同再次履行保險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是審核粵F×××××號車輛維修費發(fā)票原件這一重要理賠資料和根據(jù)交易習慣確定,原審法院未考慮商業(yè)保險合同的約定、未適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前提條件的情形下直接確定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顯然屬適用法律錯誤。
被上訴人民興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被上訴人曾XX、勞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jīng)審查,原審已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原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交由勞XX于2017年11月17日提交的《說明》,載明“……由于車行一直不配合給發(fā)票,通知舊件回收和拍照三者車輛驗車相片相關手續(xù)。……”另提交2018年1月和2月分別向勞XX轉賬共計43527元的賠償款單據(jù),擬證明其已履行賠付義務。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交(2018)粵01民終15003號民事判決,擬證明民興公司確認勞XX已經(jīng)向廣州市從化城郊中保汽車修理廠(以下簡稱汽修廠)支付了維修費后某保險公司向勞XX進行了理賠;某保險公司還提交了一份車輛維修費發(fā)票及查詢記錄,擬證明勞XX向某保險公司理賠時提交了維修費發(fā)票,該發(fā)票是真實的,庭后提交書面意見稱該發(fā)票不作為證據(jù)提交。民興公司對上述民事判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沒有異議,但表示該判決書中汽修廠沒有確認收到維修費。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主要對當事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項進行審查。
關于某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模kU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本案中,某保險公司雖然在原審中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已經(jīng)向被保險人勞XX支付了賠償款43527元,但從某保險公司提交的現(xiàn)有證據(jù)看,不足以證明汽修廠已經(jīng)實際收取了該款。某保險公司沒有將涉案的保險金直接交付給民興公司,在民興公司沒有確認收到賠償款的情況下,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違反上述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將賠償款直接支付給民興公司,某保險公司支付給勞XX的款項由某保險公司另循途徑解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888.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匯文
審判員 余軍梅
審判員 羅 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盧燕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