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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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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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391民初206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2020-01-03
原告:宋XX,女,漢族,住山東省平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臨沂羅莊恒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鐵嶺市銀州區-11、2-2。
負責人:蘇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公司職員。
原告宋XX與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調解或判決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62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09月25日7時58分許,張陽駕駛遼M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高新區科技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其車輛前部與沿科技大道由西向東過路的宋XX駕駛電動自行車(車載:彭井麗,朱可可)右側車身相刮撞,造成宋XX、彭井麗、朱可可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原、被告雙方未達成調解一致,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屬實,事故車輛在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請法庭依法核實事故發生時駕駛員駕駛證、車輛行駛證是否年審有效,在沒有法定免責的情況下,我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及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醫療費應當剔除非醫保用藥,鑒定費等程序性費用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各方提交的證據,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經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2019年9月25日7時58分許,張陽駕駛遼M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高新區科技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其車輛前部與沿科技大道由西向東過路的宋XX駕駛電動自行車(車載:彭井麗,朱可可)右側車身相刮撞,造成宋XX、彭井麗、朱可可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陽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宋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彭井麗、朱可可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宋XX被送往臨沂高新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19天,花費醫療費16022.27元。
另查明,張陽駕駛的遼MXXX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彭井麗醫療費10000元。訴訟過程中,原告宋XX已與張陽、閆晗達成調解,撤回了對張陽、閆晗的起訴。
本院認為,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陽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宋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彭井麗、朱可可無責任,本院予以確認。結合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責任賠償比例以張陽承擔70%、宋XX承擔30%為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對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16022.27元,結合原告提交的用藥明細、醫療費發票,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570元(19天*30元/天),結合其實際住院時間,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內賠付彭井麗10000元醫療費,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614.59元【(醫療費16022.27元+伙食補助費570元)*0.7】。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宋XX各項損失共計11614.59元;
二、駁回原告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第一項判決內容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將該款匯入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在臨商銀行賬戶:81XXX29-00006內,并注明案號及原告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宋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若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向本院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曉山
人民陪審員 尤佩明
人民陪審員 石海春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劉馨
書記員周永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