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楊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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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民終1190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
負責人:劉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男,漢族,身份證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XX,廣東裕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龔X甲,男,漢族,住廣東省增城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龔X乙,女,漢族,住廣東省增城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恒嘉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察句區。
法定代表人:鄭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X、龔X甲、龔X乙、武漢恒嘉運物流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2018)粵0114民初112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被上訴人武漢恒嘉運物流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對其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向楊X賠償55000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付清;二、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向楊X賠償57524.36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付清;三、龔X乙向原告楊X賠償3027.6元,武漢恒嘉運物流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付清;四、駁回楊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原審案件受理費1567.6元,由楊X負擔298.6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244元,龔X乙、武漢恒嘉運物流有限公司負擔25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不支持高玉鳳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對楊X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改判。事實和理由:一、楊X母親高玉鳳57周歲,身體沒有殘疾,又無其他證據證明有重大疾病,明顯沒有喪失勞動能力,楊X出具的證明僅說明高玉鳳賦閑在家,當地政府也會給予生活保障。原審法院支持高玉鳳的被扶養人生活費適用法律錯誤。二、某保險公司在原審庭審時表達了重新鑒定的申請,庭后也提交了書面申請,楊X的鑒定是單方鑒定,傷殘鑒定等級明顯過高,原審法院不允許某保險公司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錯誤,應予以糾正。
被上訴人楊X辯稱,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請求依法維持原審判決。楊X的母親已經達法定退休年齡,且其提供了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無收入來源證明,證明楊X的母親沒有生活來源,需要子女扶養,原審法院支持楊X的母親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合理的。對于楊X的傷殘等級問題,原審法院法院已在某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后,經過審查確認楊X提交的鑒定報告依法可作為證據采納,并以此作出相應的判決,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僅以主觀認為楊X的傷殘等級過高而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明顯理由不充分。應按十級傷殘計算楊X的損失項目。
被上訴人龔X甲辯稱,沒有具體答辯意見。
被上訴人龔X乙辯稱,沒有具體答辯意見。
經審查,原審法院已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主要對當事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項進行審查。
關于楊X母親高玉鳳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問題,事故發生時高玉鳳已年滿57周歲,已達到了退休年齡,原審中楊X還提交了高玉鳳所在社區居委會出具的高玉鳳無職業無收入的證明,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有異議,但沒有舉證予以推翻,本院對其的異議不予采納。原審法院支持高玉鳳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楊X的傷殘等級問題。涉案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均有相應的資質,鑒定人員通過檢閱病歷、影像資料及對楊X進行臨床檢查等的方式確定其的傷殘等級,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依據充分,某保險公司認為對楊X的傷殘評定等級過高,但沒有提供具體的依據予以證明,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意見不予采納。原審法院對楊X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采納涉案鑒定意見確定楊X的傷殘等級并據此計算各項損失數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25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匯文
審判員 余軍梅
審判員 羅 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盧燕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