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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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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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25民初3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鄲城縣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王XX,女,漢族,住淮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鄲城縣正義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
地址:周口市*東來尚城3、6號樓之間1-2層商鋪。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785085XXXX。
負責人:劉X,任該公司總經理職務。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河南千字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9151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9月12日19時許,張偉駕駛豫K×××××小型轎車,順鄲城縣公園西路自北向南逆向行駛在公路東側,與自南向北行駛由齊德利駕駛的豫P×××××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齊德利、趙春玲、齊雨倩、王XX、齊子涵、齊逸豪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張偉棄車逃逸,被認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購有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無異議。原告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車證、保險單原件,在不存在免賠的情形下,我公司愿意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2、原告自行對車輛進行維修,價格明顯過高,該車的保險價值為32777元,將近達到報廢程度,原告車輛修復價格為29151元,我公司認為不合理,請求法庭為我公司預留5個工作日時間,書面申請對該車輛進行車損鑒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9月12日19時許,張偉駕駛豫K×××××小型轎車,順鄲城縣公園西路自北向南行駛在公路東側,與自南向北行駛由齊德利駕駛的豫P×××××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齊德利、趙春玲、齊雨倩、王XX、齊子涵、齊逸豪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發生事故后,張偉棄車逃逸。經鄲城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張偉駕駛機動車未實行右側通行,是事故形成的原因且發生事故后逃逸,豫K×××××小型轎車方張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豫P×××××小型轎車方齊德利無責任;豫P×××××小型轎車乘車人趙春玲、齊雨倩、王XX、齊子涵、齊逸豪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豫P×××××小型轎車在鄲城縣億家汽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原告支付維修費用29151元。
豫P×××××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為原告王XX,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32777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9年1月26日0時至2020年1月3日25時,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庭審中,被告以原告提供的維修清單及發票費用過高且未申請評估鑒定為由,申請對豫P×××××小型轎車車損進行評估。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維修發票、維修清單、行駛證、商業險保單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鄲城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29151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關于被告申請對原告豫P×××××小型轎車車損進行評估的問題。因原告車輛已經實際維修,原告提供有維修清單及發票,本院對原告的車輛損失可以認定,對車損進行評估已無必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王XX車輛損失2915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8元,減半收取計26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傳兵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李振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