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豐味合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城陽利群店、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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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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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2民終772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0
上訴人(原審原告):青島豐味合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城陽利群店,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
主要負責人: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嘉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山東嘉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市南區。
主要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青島豐味合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城陽利群店(以下簡稱豐味合餐飲)因與被上訴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9)魯0214民初10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豐味合餐飲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各項損失合計13586.26元(其中財產損失7586.26元,評估費6000元,上訴金額為6000元);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未對本案中上訴人預付的評估費進行判決,該評估費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保險合同系經雙方合意達成,根據公眾責任險保險合同明確約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產生的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一審中,為查明上訴人在保險事故中產生的財產損失,經一審法院委托青島中才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資產評估報告書,并由上訴人向該評估機構預交評估費6000元。該評估費用系確認保險事故中財產損失所產生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亦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訴訟費用,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答辯稱: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范圍,我方不應承擔責任。
豐味合餐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豐味合餐飲理賠款1萬元(其他損失待鑒定后追加);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豐味合餐飲于2017年11月9日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公眾責任險,保險責任期間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累計賠償限額200萬元,每次事故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萬元,投保區域范圍為城陽區正陽路155號、市南區山東路6號甲華潤萬象城L4-470號鋪位、威高購物中心L-326、城陽區夏莊街道東方城四樓4035-4036-4037,被保險人為豐味合餐飲,在保險單特別約定處載明共同被保險人包括城陽區千味撈火鍋店(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夏莊街道東方城四樓4035-4036-4037),每次事故財產損失500元或損失金額的5%,以高者為準,每次事故人身傷亡絕對免賠100元。公眾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一款約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雙方均認可某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及免責事由已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二、青島東方城購物中心于2018年6月24日出具整改通知書,限定4035-4037千味撈于2018年6月27日9點前整改完畢,并將整改情況報購物中心營運部,通知書中載明存在問題為店內廚房及前檔防水問題已致樓下修身世家漏水,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為按規定時間內將樓下問題賠償與整改,并解決自己店內自身防水問題。
青島東方城購物中心于2018年6月26日出具整改反饋通知書,針對前述問題整改反饋意見為店內廚房已漏水點已做防水注漿處理,商戶問題已維修。
三、城陽區千味撈火鍋店于2018年10月1日發生漏水,造成三樓修身世佳服裝店及二樓阿香米線店財產損失。某保險公司針對本次事故于2018年10月17日出具定損明細,認定第三者損失為5446元。豐味合餐飲因本次事故對三樓修身世佳服裝店及二樓阿香米線店進行維修花費維修費9000元。
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出具《拒賠通知書》,理由為位于東方城四樓的千味撈店,在2018年6月曾因相同原因出險,并被公司要求限期整改,解決店內自身防水問題,現因相同問題再次出現漏水事故,是被保險人不及時整改故意造成,上述原因符合《公眾責任保險》條款保險責任免除第一條“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因此,保險人對損失免于賠償。
經豐味合餐飲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青島中才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出具了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夏莊東方城三樓、二樓商鋪財產損失的價值為7586.26元,其中三樓修身世佳服裝店財產損失價值為5820.98元、二樓阿香米線店財產損失價值為1765.27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應予以保護。某保險公司抗辯稱豐味合餐飲在2018年6月曾因相同原因出險,并被公司要求限期整改,解決店內自身防水問題,現因相同問題再次出現漏水事故,是被保險人不及時整改故意造成,屬于豐味合餐飲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免責事由,但結合青島東方城購物中心于2018年6月26日出具的整改反饋通知書,可以確認豐味合餐飲已履行了相關義務,無法證明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一審法院對該抗辯意見不予支持。現豐味合餐飲系被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在投保區域范圍內,某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對于保險單中特別約定中的絕對免賠系免責條款,但某保險公司并未盡到明確提示說明義務(未用黑色字體加黑加粗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關于賠償數額,根據資產評估報告書,一審法院確定某保險公司應賠償豐味合餐飲7586.26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豐味合餐飲保險理賠款7586.26元;二、駁回豐味合餐飲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上訴人提交增值稅發票及銀行轉賬憑證,證明:上訴人在一審中申請鑒定,一審法院委托青島中才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了鑒定,上訴人繳納了鑒定費6000元。被上訴人質證認為:對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豐味合餐飲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公眾責任險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保險期間內發生了保險事故,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為查明涉案財產損失,經上訴人豐味合餐飲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青島中才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了鑒定,上訴人因此繳納了鑒定費6000元。該鑒定費用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保險人即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9)魯0214民初1055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
二、鑒定費60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均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曉靜
審判員 劉昭陽
審判員 林偉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方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