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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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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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25民初472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龍游縣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海X,男,回族,安徽省亳州市人,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浙江護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
訴訟代理人:劉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XX,安徽王善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海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海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海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20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6月29日下午1時左右,郝東方駕駛車牌號為皖SXXXXX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從衢州運輸鋼坯至遂昌途經龍游縣城南老轉盤時,因四根鋼坯移位,駕駛員郝東方將車停在路邊要求押車的海X請人將鋼坯復位,同時打電話給駕車的駕駛員唐秀峰,唐秀峰即將車停在海X車輛附近。海X找到陳思遠,要求用陳思遠的叉車將鋼坯復位,答應給點油錢,陳思遠便開著叉車將鋼坯復位。陳思遠為第一根鋼坯復位后,在復位第二根鋼坯時,因叉齒卡在鋼坯下面,海X在車上用鐵棍撬鋼坯。車下的唐秀峰發現海X在車上危險,便叫海X下來,但海X仍在撬鋼坯。在海X撬鋼坯的過程中,被鋼坯擠壓受傷,郝東方、唐秀峰便爬到車上搶救海X,陳思遠駕駛叉車離開。隨后,郝東方撥打120,唐秀峰撥打119求救,海X被送往龍游縣人民醫院搶救治療。海X在龍游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67天,共花醫療費80188.60元。后經浙江光華司法鑒定中心衢州(光大)所鑒定,海X傷殘程度為一處八級、一處十級,誤工期限為181日,護理期限為90日,營養期限為90日。除醫療費外,海X的其他損失為:住院伙食補助費2010元、營養費2700元、護理費10550元、誤工費30297.59元、殘疾賠償金328070.40元、交通費670元、鑒定費2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共計472886.59元。另查明,皖S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是海X、石陶然,該車掛靠在亳州市鴻金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海X認為,其的合理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故訴至本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海X是在皖SXXXXX號車輛上受的傷,(2019)浙0825民初381號判決已認定海X承擔95%的責任,陳思遠承擔5%的責任,皖SXXXXX號車輛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海X向我公司主張20萬的賠償,無任何依據。二、皖SXXXXX號車子購買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包括駕駛員和乘客,車輛上僅兩個座位,該保險僅適用于座位上人員受傷賠償,事故發生時海X并不在皖SXXXXX號車輛座位上,不具有駕駛員和乘客的身份,主張按車上人員責任險賠償,不符合保險條款的約定,公司不予賠償。三、海X本身存在重大過錯,1、明知陳思遠不具有特種車輛駕駛資格仍要求其駕駛叉車;2、在唐秀峰告知其有危險時,海X仍對危險視而不見,具有明知危險卻不躲避的重大過失,故海X對損失的發生承擔了95%的責任。綜上,要求駁回海X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海X提供的龍游縣人民醫院門診病歷復印件、門診收費票據復印件、住院收費票據復印件、醫療費用匯總清單復印件、藥品匯總清單復印件、出院記錄復印件、醫院證明復印件、鑒定費發票復印件、浙江光華司法鑒定中心衢州(光大)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復印件、(2019)浙0825民初381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保險單復印件,某保險公司均沒有異議。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手冊,海X均無異議。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綜上,根據本院認定的證據,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6月29日13時左右,郝東方駕駛車牌號為皖SXXXXX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從衢州運輸鋼坯至遂昌途經龍游縣城南老轉盤時,因四根鋼坯移位,駕駛員郝東方將車停在路邊要求押車的海X請人將鋼坯復位,同時打電話給駕車的駕駛員唐秀峰,唐秀峰即將車停在海X車輛附近。海X找到陳思遠,要求用陳思遠的叉車將鋼坯復位,答應給點油錢,陳思遠便開著叉車將鋼坯復位。陳思遠為第一根鋼坯復位后,在復位第二根鋼坯時,因叉齒卡在鋼坯下面,海X在車上用鐵棍撬鋼坯。車下的唐秀峰發現海X在車上危險,便叫海X下來,但海X仍在撬鋼坯。在海X撬鋼坯的過程中,被鋼坯擠壓受傷,郝東方、唐秀峰便爬到車上搶救海X,陳思遠駕駛叉車離開。隨后,郝東方撥打120,唐秀峰撥打119求救,海X被送往龍游縣人民醫院搶救治療。海X在龍游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67天,共花醫療費80188.60元。后經浙江光華司法鑒定中心衢州(光大)所鑒定,海X傷殘程度為一處八級、一處十級,誤工期限為181日,護理期限為90日,營養期限為90日。除醫療費外,海X的其他損失為:住院伙食補助費2010元、營養費2700元、護理費10550元、誤工費30297.59元、殘疾賠償金328070.40元、交通費670元、鑒定費2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共計472886.59元。海X系皖S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在亳州市鴻金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保險金額200000元/座。
本院認為,車上人員責任險是保險公司為保險車輛上駕駛員或者搭乘人員在意外事故中造成傷亡進行賠償的一種保險。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害,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賠償金額。車上人員是指獲得被保險人允許的,出險時駕駛保險機動車的人員和搭乘人員。事發時海X在皖SXXXXX號掛車上,而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的保險車輛是皖SXXXXX號牽引車,海X受傷時不在牽引車上,不屬于牽引車的車上人員,故海X起訴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海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計2150元,由海X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秀華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陳璟
書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