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X甲與柯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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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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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02民初299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章X甲,男,漢族,住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章X乙,安徽經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柯X,女,漢族,住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000694113XXXX。
主要負責人:程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洪X,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賀XX,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章X甲與被告柯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章X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章X乙、被告柯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X、賀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章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8296.1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20元、護理費5280元、誤工費12448.59元、交通費1000元、營養費2700元,共計30744.73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14日,章X甲駕駛電動兩輪車沿屯溪區新安北路由北向南行駛,駛至新安北路星匯漫谷小區路段時與左側同向行駛的柯X駕駛的皖JXXXXX號轎車發生刮碰,造成章X甲受傷。章X甲后于黃山市人民醫院就醫,雙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皖JXXXXX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參加保險,章X甲遂訴至法院。
柯X辯稱:其自愿承擔其應當承擔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其下車進行了查看,章X甲沒有明顯傷痕,故雙方協商由其賠償章X甲500元后一起撤離事故現場。
某保險公司辯稱:醫療費應當扣除非醫保部分;章X甲沒有提供急診留觀票據;護理費應當區分住院和出院期間;章X甲扣發工資應為10828元,且誤工期過長;交通費由法院酌定;營養期天數過長,認可30天;本案沒有事故認定,責任比例由法院判定;訴訟費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14日13時35分許,章X甲駕駛電動兩輪車沿黃山市屯溪區新安北路由北向南行駛,駛至新安北路星匯漫谷小區路段時與左側同向行駛的柯X駕駛的皖JXXXXX號轎車發生刮碰,造成章X甲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雙方協商由柯X賠償章X甲500元后自行撤除現場。后章X甲向黃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書面報案。黃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于2019年4月28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本案所涉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對事故責任未予認定。
章X甲于2019年4月15日至黃山市人民醫院做了頭顱CT檢查,于2019年4月20日住院,診斷為腦震蕩、頸椎過伸伴脊髓損傷、腰椎外傷、糖尿病,住院28天后于2019年5月18日出院,其支付醫療費8294.14元。出院醫囑為休息一月,家人護理,合理營養;建議脊柱外科、內分泌科門診隨診,注意監控血糖、血壓等;不適隨診。之后,黃山市人民醫院陸續出具四份病情處理意見書,建議章X甲繼續休息三個半月。
另查明:章X甲系黃山市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職工。柯X駕駛的皖JXXXXX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本院核定章X甲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
1.醫療費8296.14元(本院憑票據核定);
2.營養費1740元(30元/日X58日,本院根據章X甲傷情、住院天數及出院醫囑酌定營養期58日,按30元/日標準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840元(30元/日X28日,章X甲住院28日,其主張按30元/日計算本院予以支持);
4.護理費3757.44元(章X甲主張護理期33天,其雖提交收條一份以證明其支付護理工謝天助護理費5280元,但謝天助并未出庭作證,且該收條上載明的住院天數與章X甲實際住院天數不符,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章X甲住院期間28日,護理費參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就業人員平均工資123.48元/日計算3457.44元,出院后護理5天,每天按照60元計算為300元,合計3757.44元);
5.誤工費9637.49元(本院結合黃山市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及章X甲工資流水,核定章X甲2019年4至8月應發工資為16200元,實發工資為6562.51元);
6.交通費330元(本院根據原告住院天數、就診次數酌定);
以上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24601.07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章X甲、柯X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報告交警部門到現場,對事故發生的成因、雙方的責任進行認定。因雙方未及時報警,自行撤除現場,致使交通事故相關證據滅失,事故成因無法查清,事故發生的責任無法認定,雙方均有過錯,現有證據難分責任大小。因此,本院酌定雙方均應承擔事故同等責任。結合原告章X甲訴請,本院核定其各項損失為24601.07元,被告柯X作為侵權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柯X駕駛的皖JXXXXX號轎車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故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醫療費用項下賠付章X甲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萬元,余下876.14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按60%的責任比例賠付525.68元,在死亡傷殘費用項下賠付章X甲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合計13724.93元,合計賠付24250.61元。柯X已墊付費用500元,章X甲應予以返還,該款由某保險公司在上述應賠付章X甲款項中予以扣除并支付給柯X。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章X甲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合計23750.61元(該款已扣除被告柯X墊付費用5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柯X墊付費用500元;
三、駁回原告章X甲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4元,由原告章X甲負擔81元,由被告柯X負擔20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晶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