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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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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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1民初3777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平山縣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李XX,男,漢族,住平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負責人:聶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褚XX,北京大成(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褚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給付原告修車、施救費用90000元(暫定)。事實與理由:原告所有的冀AXXXXX/冀A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主車保險金額311746元,掛車保險金額85595元,并附加不計免賠。2019年9月10日19時50分許,齊老喊駕駛上述車輛,行駛至山西省忻州市五臺縣長原線撞于前方同向行駛的由周富貴駕駛的冀AXXXXX尾部,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五臺縣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賠服務中心事故認定,齊老喊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為救助車輛支付施救費8500元,同時原告車輛損失嚴重,經(jīng)河北彤和價格評估有限公司損失評估為95700元,原告支付公估費2871元。后經(jīng)雙方多次協(xié)商。但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為此,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依法審查后,判如原告所求。庭審中,原告將訴訟請求金額變更為93512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311746元,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我公司在核實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道路運輸證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免賠事宜下,對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合法的損失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進行賠付。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冀AXXXXX/冀A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行車證登記車主為河北遠通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該公司出具實際車主證明,載明,公司僅為該車輛的登記車主,同意李XX提起訴訟,并同意保險公司將全部賠款給付李XX。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主車保險金額311746元,掛車保險金額85595元,并附加不計免賠。2019年9月10日19時50分許,齊老喊駕駛上述車輛,行駛至山西省忻州市五臺縣長原線撞于前方同向行駛的由周富貴駕駛的冀AXXXXX尾部,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五臺縣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賠服務中心事故認定,齊老喊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為救助車輛,支付施救費8500元,提交了五臺縣城伯俊汽配門市部出具的發(fā)票一張。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自行委托河北彤和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進行了評估,公估損失為95700元,事故車輛在平山縣鳳鳳汽車修理部進行維修,維修金額為100000元,提交維修收據(jù)及維修明細各一份。原告起訴后,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自行委托的公估結(jié)論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我院委托河北子勝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擬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經(jīng)鑒定事故車輛損失數(shù)額為85012元,保險公司支付公估費5742元。庭審中原告同意按照法院委托公估機構(gòu)確定的數(shù)額作為實際損失依據(jù)。
本院認為,冀AXXXXX/冀A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主車保險金額311746元,并附加不計免賠。車輛在保險期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付。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自行委托評估,提起訴訟后,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我院委托公估機構(gòu)公估損失數(shù)額為85012元,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公估價格過高,因公估報告系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gòu)并通過法定司法程序得出,鑒定結(jié)論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同意按照公估報告數(shù)額作為車輛實際損失數(shù)額,被告保險公司在庭審中未提交足以推翻該公估結(jié)論的證據(jù),故對保險公司該辯解依法不予采信;對于原告自行委托交納的公估費用以及被告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交納的鑒定費,雙方已經(jīng)各自支付,由各自負擔。原告支付的施救費8500元,被告保險公司認為過高,但該費用應根據(jù)施救的實際難度予以確定,系原告實際支出的費用,屬于保險公司賠付范圍,保險公司應當賠付。綜上,某保險公司應當賠付的各項損失共計為93512元,上述數(shù)額未超過保險公司承保限額,應當予以賠付。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李XX車輛損失、施救費等共計9351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38元,減半收取計1069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曉輝
二〇二〇年一月月十五日
書記員 霍小麗